发布时间:2022-12-09 09:15: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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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

【实务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

实践

实践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按照规定是允许扣除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

(7) 其他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上述情况,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是否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通过财政方式租用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和抵扣。

3、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寿命为5年。是否也需要分10年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按允许按直线法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寿命的,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因此,转让的无形资产具有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寿命的,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4、企业筹备期间的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

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建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1月1日起, 2008年,企业应 该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工作或聘用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企业聘用或雇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建设的房屋已开始使用,但工程款中部分发票尚未收到。折旧是按发票凭证计算还是按合同金额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结清工程款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依据计提折旧, 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但是,该调整应当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 12 个月内进行。

7、如果公司统一为员工提供体检,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2) 为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因公外出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等。实施医疗统筹,员工直系亲属供养 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费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职工体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工资制度规定,员工交通费每月补助150元,与工资一起发放。是作为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计入企业职工工资和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起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郭水涵[ 2009]第3号)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助,应视为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因此,贵司发放的交通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9.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年度租金。与出租方协商后,约定明年一并支付。未付的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与企业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无论收到或支付的款项,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如果不是收入当期收支,即使当期已经收付,也不作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外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怎么算,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获取年份。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最终结算时,应附具有效的成本费用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公告编号、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准予计入该项目的年度核算和扣除,但该项目的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如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准予计入该项目的年度核算和扣除。

10、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按直线法摊销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少于 10 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

十一、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税前扣除问题-免税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十二、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号)第二条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准予扣除不符合上述审批和管理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企业清算时,能否弥补上年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的收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和确定清算收益。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14、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多年期物业管理费时,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收到还是支付款项,均作为当期收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支,也不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性劳务而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多年期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

15.合伙企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且未实际分配的。作为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享后纳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本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因此,无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留有利润,该部分留存利润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益。

16、房地产公司向当地教育局捐赠建成的幼儿园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个业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向股东或投资人分配、清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视为销售,开发产品的所有权应视为销售额。或转让使用权,或在实际取得收益权时实现收入(或利润)。

捐赠开发区配套设施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由开发区建设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供热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开发区内企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非营利性的其他配套设施,或无偿捐赠给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的,可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应按按照公共配套设施收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17、劳务派遣人员的平时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年终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年度奖金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劳务派遣用工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当作为劳务费用支付;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付。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18. 存款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号)存款保险费率不超过1.6/10,000的,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不含存款保险滞纳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备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确认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计算缴纳。

但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税收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税收处理。

20、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能否分期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尚未支付的应收款项所得等,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反映,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发生时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缴。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公司目前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拟取消。清算收入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可变现价值或企业全部资产的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税后的余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算损益等,为清算收入。企业应计算清算整个清算期间的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写明“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因此外地企业所得税税率怎么算,清算期间,企业可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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