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12:4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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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绕开国资监管规定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绕开国资监管规定

目录

01|国有控股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的规定

02|关于母子公司层面“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03|国企实施股权激励的两条路径选择

04|两条执行路径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审批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05|国控企业能否为员工提供经济资助以激励员工?

06|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范围能否包括子公司员工?

07|国有控股公司能否利用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员工

08|国有控股公司以子公司名义实施员工激励应注意什么

09|国有控股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规避国资监管规定

导读:根据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社会资本参与的国有控股公司不能像普通非上市公司那样灵活设计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在满足一定条件、履行一定审批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前后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灵活性相对较低。

目前,国有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一般只能选择两条路径,即:(1)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2)作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

一、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的监管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如拟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路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主要受限于以下相关监管规定:

1.《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

2.《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

3.《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股息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蔡字[2018]54号);

4.《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和

5、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科技企业股权和股利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发[2016]274号)。

国有控股企业如拟按照“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主要受限于以下相关监管规定:

1.《关于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意见》(国资发改[2016]133号);和

2.《关于印发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地方国有控股公司,还需要核实地方国资部门是否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2017年上海市国资委发布

二、关于母子公司层面“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非上市科技企业(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后,需要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那么,什么是“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什么情况下不需要遵守“国有控股”的监管要求?

根据笔者与上海市国资委电话咨询的结果,“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第 32 号)。32号文规定国有股东持股50%以上,其中第一大股东。

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没有一个国有股东持股超过50%),但国有股东在企业中的总持股比例超过50%,其中一个国有股东是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企业也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和穿透原则,该子公司也应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范畴,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还需要经过两条实施路径。监管约束。

三、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两条路径选择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如果同时属于“国有科技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需要符合监管要求?两条实现路径同时进行?

根据《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六条,“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就《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股息激励暂行办法》回答的问题,符合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持股试点和《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有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选择一个单独实施,但不能同时实施。因此,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实施员工激励。

国有控股企业不属于“国有科技型企业”类别的,需要按照《关于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申请并取得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职工。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所有制》和地方国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只有在实施参股试点资格后,才能依法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4、国有资产审批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涉及两条执行路径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笔者了解到,这两条路径实际上都需要提前办理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选择的具体路径取决于法律尽职调查的情况和企业的需求。

例如,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激励计划和听取员工意见的情况提前向执行部门、机构或企业报告。投资人或国有资产监管审批责任;控制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需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试点资格。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方面,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激励计划的审核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律事务机构或外部律师就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虽然国家层面对法律意见书没有明确要求,但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可能会提出特殊要求(如上海市国资委要求获得试点的企业应聘用出具员工持股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5. 国有控股企业能否为员工提供资金支持以激励员工?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国有科技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等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无偿向职工捐赠股份,不得向持股职工提供垫款、担保、贷款等经济资助;贷款或融资援助。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员工激励计划之前,需要考虑并关注员工激励的持股资金来源。

6、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激励范围能否包括子公司员工?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核实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转移到母公司。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根据监管要求,激励对象应为在关键岗位上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业务经理和业务骨干。发展。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国有科技型企业”路径下,根据监管要求,激励对象仅限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因此,无论国有控股企业选择何种路径,是否将其子公司的员工纳入激励范围,国有控股企业的预期激励对象都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不排除在实践中或地方国资监管方面,允许子公司员工直接纳入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范围,无需办理劳务转移。关系。

七、国有控股公司能否利用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员工

国有控股企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企业的业务板块不同,相应的子公司也不同;因此,如果被激励的员工全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则很难直接与其所负责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激励效果也难以达到。

那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利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来激励母公司员工呢?

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

根据《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出资等方式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新设机构,必须始终保证国有股东有控制权,比例不均等。低于 34%。

虽然上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但根据笔者与上海市国资委电话咨询的结果,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将其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

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答复,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企业应当以自身股权为标的进行股权激励。通过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公司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显然,监管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国有科技公司使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八、国有控股企业以子公司名义实施员工激励的注意事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国有控股公司的每个业务板块都有对应的子公司,那么以子公司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主体无疑更为合适;问题?

一、激励计划申报主体

国有控股企业拟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激励计划申报主体应为该企业的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否则可能存在审批失败的风险。

2、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根据《关于试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为:可参照地方法规),公司董事会应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如果国有控股公司在自身层面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满足上述股权结构要求,按照渗透原则,“非公有资本”也间接持有全资子公司相应的持股比例。

如果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层面仅设置执行董事,则不符合“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的相关要求。需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组建董事会,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至少1名董事(程序上母公司仍为子公司唯一股东委派子公司董事会成员) )。

三、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既然激励对象应该是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如果其控股子公司为实施主体,需将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转移至子公司。

4、对未来母公司融资上市的影响

未来,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融资、股改、申请上市。根据未来融资上市的主要安排,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此外,还可能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变动及当时的股本变动。因此,国有控股公司若选择对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同时考虑一个相对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保证相关激励计划的稳定性和效率。

5、员工持股调整对母子公司的影响

随着国有控股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整体企业估值肯定会大幅提升。如果后期员工持股调整,比如需要将子公司层面的员工持股转至母公司,不排除会增加员工持股成本的可能。届时,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对方案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在不影响对员工激励效果的情况下实施相关调整。

九、国有控股公司如何实施股权激励绕过国资监管规定

由于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无疑更受限制,过程也更漫长。为此,有没有办法绕过国资监管规定?

1、特殊情况下员工激励的间接实现

笔者在实践中探索了突破国有监管限制的可能性。虽然笔者无法穷尽所有案例,但相对而言,发现突破监管限制的情况确实是少数例外,且各有其具体背景和原因。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近日,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形成了由内部员工和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被视为战略投资者,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上市参与公司增资扩股,实现员工持股。

另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员工持股。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突然提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短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受让方的背景下,公司部分员工决定转让公司转让的股权。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参考共识确定结果,最终完成相关交付程序。最终,公司特定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可见,上述案例的实施背景不同,并不是因为企业发展初期需要员工股权激励。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笔者仍建议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监管要求设计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国有控股企业与职工合资是否可以直接设立新的子公司

如前所述,无论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还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所使用的股权来源都不能是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

那么,如果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与员工合资成立新子公司的方式呢?

一方面,根据当地国资监管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的外商投资事项(包括设立新的子公司)也可能需要报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决策。 .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在提交新设子公司的计划时,仍可能面临国资部门的质疑。

另一方面,根据监管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职工持股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投资新设机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等方式进行。国有科技型企业”,不包括“国有科技型企业”)。为新机构提供资金”)。那么,如何理解“新出资方式”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员工通过合资、新设子公司等方式直接变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国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可能构成“新设出资方式”中的员工持股;性问题。

此外,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提前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其业务板块的核心员工随后入股,是否有可能绕过国资监管? ? 这还涉及到国有产权交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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