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01:50: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法律尽职调查】外资并购国企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法律尽职调查】外资并购国企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1个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

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中,一般情况下,作为并购标的的国有企业历史悠久,有的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生产经营历史历史。长期的历史演变,使得相关标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结构、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更加复杂。因此,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公司概况,如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工商年检等;

2、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标的企业的人员信息,包括员工人数、职位、社保基金缴纳情况等。标的企业为改制企业的,需调查清楚改制期间员工的安置和薪酬待遇;

4、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相关资产是否抵押;

5、标的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一人,则可能因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而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进行调查时,需要关注目标公司子公司的外债情况;

6、标的公司现有重大合同;

7、标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8、标的企业环保及保险情况;

9、标的公司是否存在未决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

2个

外资收购国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

由于拟并购的国有企业往往历史悠久,其债权债务关系通常较为复杂。此外,由于部分标的企业的管理问题,原本相对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扑朔迷离。而且,合并完成后,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将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在将此类企业作为并购标的时,应先对标的企业现有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处置方案。这在股权并购项目中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债权债务清单 收购人可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及目标公司管理层全面配合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查,并编制清单债权债务情况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明确标的公司对外负债总额。同时,为防止标的公司产生其他对外负债,收购人可以要求标的公司原股东出具承诺书,保证标的公司不存在除表中所列以外的其他负债。债权债务清单。

2、标的公司是否有对外担保?作为并购标的的国有企业可能有外部担保。由于原国有企业的管理可能存在一定漏洞,有时会出现标的企业为其他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但该担保被视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在本企业的情况。极有可能给并购后企业增加潜在负债,间接影响并购方利益,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收购方有必要在并购前通过各种渠道详细了解目标企业提供的担保,包括种类、

3、标的公司的银行借款及担保 由于标的公司的国有性质和特殊背景,标的公司通常拥有一定数额的银行借款,相关银行借款往往以标的公司自身为基础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等抵押。收购方在清点标的公司财产时,应逐一核对相关财产的抵押权,并与银行贷款相对应,从而确定收购价值。收购方如拟在并购完成后向目标公司注资,不妨考虑在并购前与相关银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获得所有优惠政策,同时启用并购后 一家公司摆脱了沉重的贷款负担。轻装上阵。

3个

目标企业员工安置问题

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并购重组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由于其成长发展的历史背景,作为并购标的的国有企业往往使其拥有大量超出实际需要的员工。外资并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安排目标公司的富余员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外资并购重组企业控制权发生转让或主要经营性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被重组方或被重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员工的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重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工资、未归还的募集资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重组后的企业和员工实行双向选拔。留用职工必须依法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应当依法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净资产扣除,或国有资产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优先支付。然而,在实践中,各省市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往往有各自的规定,安置方式和费用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并购地员工安置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正确估计拟支付的金额和目标企业在员工安置中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标的企业是否已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也是收购方应关注的事项。由于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管理不完善,上述社会保险基金可能存在拖欠缴纳的可能。所以,

4个

环境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作为收购方的外资企业或外商更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目标公司的环保问题。部分目标企业因施工时间长、污水处理设备陈旧,将被环保部门查处。但由于各地环保部门对环保块规查处缺乏严格统一的执法行动和程序,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往往采用“一案一议”,每年都会有不等的罚款。又因为标的公司是国有企业,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此视而不见。这样一来,外资收购方通常会对环境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程度的疑虑,担心并购完成后会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在外资并购中,环保问题往往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并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外资收购方通常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程度的疑虑,担心并购完成后会对环境问题承担重大责任。因此,在外资并购中,环保问题往往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并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外资收购方通常对环境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程度的疑虑,担心并购完成后会对环境问题承担重大责任。因此,在外资并购中,环保问题往往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并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担心合并完成后会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在外资并购中,环保问题往往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并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担心合并完成后会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在外资并购中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问题研究,环保问题往往被收购方视为并购的主要风险之一,并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外资收购方最关心的是目标公司出现的环保问题。收购方委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分为以下三类:

(一)民事赔偿责任,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向国家或者他人赔偿;

(二)负刑事责任,即对直接责任人员(如属企业,通常为企业负责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行政处罚,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污染企业通常只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即超标罚款。关于刑事责任,事实上,污染企业的负责人只对重大污染事故负责,企业现任负责人通常不对企业以往经营活动造成的污染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为打消外资收购方在这方面的疑虑,我们认为有必要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统一执法程序。

5个

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在收购中国国有企业或中国国有企业准备引进外资重组时,应注意相关限制性规定。其中一项较为突出且不易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对目标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查。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两类,并规定部分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所以,需查明标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外资并购是否存在外商独资或控股情形。例如,在一个外资并购项目中,一家跨国公司要收购一家酒厂。酒厂的经营范围包括黄酒的生产和销售。并购项目完成后,啤酒厂将由内资企业转变为外资控股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时,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应及时与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或及时修改并购方案,以利于并购的顺利进行。

国有资产尽职调查大纲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1.01 企业设立

(一)提供公司设立时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2)提供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三)提供公司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四)提供公司设立章程。

1.02 企业沿革

(一)提供公司历次营业执照、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年检资料、年度审计报告;(二)提供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3)提供公司开户银行、账号、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4)提供公司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如各类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第二部分企业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2.01 企业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1) 说明公司目前的部门设置和管理架构,提供公司内部组织设置结构图,

(2) 提供公司各主要所有者部门的职责说明、核心业务介绍和经营目标;

(3)提供公司员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标准文本(高管、中层、基层员工样本)、从公司领取报酬情况公司(工资表样本)、员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的程序任用,社保费用明细表(缴费明细和社保收据)。第三部分公司业务及客户资源

3.01企业业务 (一)说明公司现有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

(2)说明公司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说明变化时间和原因,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三)提供公司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主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

(4) 提供公司主要业务竞争对手的说明;

(五)提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服务质量的管理情况的说明或制度文件;

(六)提供主要客户名称(前10名)、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支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在主要客户中的持股情况;

第四部分关于公司财务和资产

4.01企业的主要财产

(一)提供公司拥有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资产的权属证明和登记文件;

(二)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说明;

(三)说明公司上述资产是否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有,提供相关主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明;

(四)说明公司上述资产是否为租赁、承包、合营,如有,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五)提供公司收购上述资产的依据,包括相关购买协议、许可协议、转让合同等,以及付款凭证;

(六)提供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提供审计报告;

(七)公司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4.02 企业不动产情况

(一)提供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的建设及验收资料;

(二)提供房地产历年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提供历年房产维护/大修涉及的费用、合同等资料;

(4)提供房屋装修费用、合同等材料。

4.03 重大债权债务

(1) 说明即将履行、正在履行、已经履行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重大业务合同、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或承担重大责任的承诺书等;

(2)说明公司前十名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形成原因,并提供相关合同文件;(3)公司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说明 (4)公司(含子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说明(可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子公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有,提供与公司决策程序相关的合同和文件。

4.04 重大资产变动及并购情况

(一)说明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决议、批准文件;

(二)提供公司成立以来增资扩股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合同、股东大会决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提供公司成立以来历次收购、出售资产、股权及重大投资的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四)说明公司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如有,提供相关合同等文件。

第五部分 关于公司治理

5.01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一)提供公司章程及近三年的章程修订情况;(二)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5.02 公司机关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议事和决策程序;(二)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5.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一)提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二)提供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况的公司聘用手续文件;(三)提供公司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变动情况的说明;(四)提供独立董事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秘书及其他人员。

第六条关于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

6.01 税收

(一)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如有,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6.02环境保护 (1)对公司拟投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意见;

6.03 质量技术监督

(一)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标准的证明;

6.04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决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如有,请提供案件当事人、案由、数额、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别说明是否存在未决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如有,请说明当事人、案由、金额、进展情况、执行情况。

第七部分关于他人

(一)提供公司各子公司(含控股、参股)的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财务报告;

(二)提供工商、劳动、国土、房地产、安全生产(如涉及)等部门出具的近3年未受过违法违规处罚的证明;

(3) 提供商业信用信息,包括贷款合同、逾期贷款、在各大银行的信用评级;

注:本尽职调查大纲为阶段性大纲,后续律师会提供补充调查大纲。

成功之路

结尾

陪你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