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17:1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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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各委托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充分体现企业自主决策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现将国有控股企业通知如下:

1.各受托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划转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划转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资产划拨的种类和数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入市,并挂牌相关制度报我委备案。

本通知所称资产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二、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托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对外转让一定数额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办理。受托企业所属控股公司之间协议转让资产的,由受托企业负责审批。

三、资产过户入场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转让信息在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经济报刊上公示,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转让方信息、转让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评估价值、转让底价、交易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资产转让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首次公告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未有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根据标的物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拟新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以上的,应当取得相关资产转让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另有具体规定外,一般不限制受让方的资格。特殊资产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受托企业同意。公开招标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五)资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果金额较大,确实难以一次付清,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付款不少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利率在延期支付期内向转让方支付利息,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

(六)资产转让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交易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交易机构应当明确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测汇总,并按季报市国资委、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五、市国资委、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所辖企业的资产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规定,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产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受托监管单位和区县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建立被监管企业资产划转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划转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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