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22:1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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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涉税处理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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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流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等发展瓶颈,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所属企业之间的借贷现象较为普遍。利息税管理风险。

下面,我们将从相关政策和做法入手,分析相关涉税待遇,就企业间资金自由拆借、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与大家分享和探讨。

一、主要税收政策分析

(一)企业无偿贷款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所得,为所得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清偿债务、赞助、募捐、广告宣传、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属于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对无偿借款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存在税务机关调整的可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免、缓缴税款为主要目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从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在这一年中,进行了税收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在中国境内与其关联企业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中间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业务往来中劳务费的收取或者支付;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收取和支付费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他们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的价格;按照向无关第三方转售的价格应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税收实务分析

由于实践中对企业间无偿使用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企业与资金来源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非关联企业间资金自由使用

一、自有资金

取得利息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如果合同约定“无偿”使用应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一般认为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需证明无偿借贷的正当理由,这一点尤为重要。当然,也有意见认为,在税法上,必须计提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具体而言,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按税务机关执行标准执行。.

2、对外借入资金

企业将银行等机构借入的资金无偿划转给其他单位。按照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视同销售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或采用另一种处理方法,即企业对外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税前不予扣除,因为借入的资金不是自身经营所需要的,而是借给他人无偿使用,支付的利息是不合理且不可免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资金自由使用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借贷资金的现象,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容易混淆的地方,因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管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自由拆借,免征增值税。但按法人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 资金借出未确认收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一方无偿向另一方提供资金。一方表面上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但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本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供资金是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作为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列为税前成本费用。调整时应考虑资本弱化、关联方债务资本比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观点认为,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应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申报的审核、同期资料的管理、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等方式进行审计,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当然,根据 6 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税负减少的,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的整体税收收入。然而,

(3)关联企业资金损失的认定

实务中,关联企业间的无偿拆借资金大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时确认为坏账损失。根据《关于亏损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在非经营性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应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得扣除。作为税前亏损扣除;如属特殊情况,与所得相关的合理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需有充分证据支持。

三、总结

企业所得税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税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还是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缴,税务局都时常关注,而资金借贷的税收处理更是税务企业争议的焦点。频率区充满了争议。

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全面、有目的地解读和适用与资金借贷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让企业避免纠纷或不再被动应对税务稽查。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帮助企业制定更加合规、节税的资金借贷方案:

1.优化企业资金借贷流程。确保企业间资金拆借财务账户和工作流程合规合法,为企业资金拆借和节税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基础,防范涉税风险的产生。

2、正确分析项目发展需求,采取合适的资金借贷方案。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和项目盈利模式,在认真研究相关涉税制度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资金借贷方式,提前对资金借贷工作进行合理的结构性安排,尽量减少税负。相关费用。

3.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要提高涉税业务能力。规范企业资金管理和调度顺序,做到资金去向清晰、核算分配合理。此外,完善合同、发票等基础证据备案制度,全面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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