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3 00:46: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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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点(一)(图)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键要点(一)(图)

——指南介绍

1、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

2、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既不以发票的开具时间为依据,也以发票的收货时间为依据。而是由实际业务发生的等待期确定。

3、发票只是企业所得税认可的一种税前扣除合规证明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怎么算,不是唯一一种。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收据、纳税凭证、支付凭证、工资单、费用分工单、自制原始凭证等合规凭证。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点有三:

(一)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

(2) 账单合规

(3)成本合理

5.允许符合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扣除,具有四个容错时间:

(1) 最迟于当年年末12月31日拿到票据。

(二)次年5月31日,次年结算付款申报前取得。

(三)次年5月31日结算完成后,税务局认为符合规定,并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予以整改。

(四)上一业务发生年度,最长允许的补充期限不超过5年。

一、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收到与否;当期已经发生的收支,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2. 收入政策

1、收入确认条件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满足前款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

1、以托收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售商品的,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3、销售货物需要安装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货物并完成安装检验时确认收入。如果设置程序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怎么算,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4. 代销产品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销售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劳动收入的确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在每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

(二)企业提供劳务的完成进度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成工作的计量;

(二)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按照从劳务接受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将纳税期末的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累计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确认的劳务收入。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预计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确认的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3、租金收入的确认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于承租人支付租金之日起确认。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实现收入。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年、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出租人可将上述确认的收入用于租赁期间,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 捐赠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 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 支出政策

1. 结算付款前填写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34号)

第六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企业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计入账金额;结算时,应补交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或其他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年末前支付。本年度的结算支付期间。,要求对方重新开具、交换发票等外来凭证。补开或补开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最终结算结束后60天补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或者补开发票或者其他对外证明过程中,因注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不得补开或者补开发票。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 等外部凭证, 支出的真实性可通过以下材料核实后, 可在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发、补发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业务账户、破产公告等);

(二)有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文件;

(五)货物入库、入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结付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本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或其他不合规外部凭证的,通知企业,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企业。自开具之日起60日内补开或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对外凭证。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重新开具、重新开具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能够验证其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其支出。

2.最近的追溯期不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等对外证明,而本年度相应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取得相关的以后年度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相关材料,其相应支出可以抵扣前该支出发生的年度,但补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2]15号)

第六条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经企业作出专项申报说明后,准予扣除。弥补该项目发生当年的扣除额。但追加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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