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23:1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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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新税政(组图)

2020年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新税政(组图)

2020年以来,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税收政策相继出台,主要涉及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扶企业解困等税收优惠。政策。注意。这是因为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众多因素中,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涉及的项目最多、变化最大。2020年上半年出台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新政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处理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规范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遇到的若干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纳税人的实际操作 纳税申报也有利于解决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涉税分歧。新税收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救助和复工复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减少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对企业所得税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和报税时参考和参考。新税收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救助和复工复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减少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对企业所得税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和报税时参考和参考。新税收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救助和复工复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减少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对企业所得税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和报税时参考和参考。笔者为纳税人总结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税优惠政策。办理和报税时参考和参考。笔者为纳税人总结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税优惠政策。办理和报税时参考和参考。

税收新政 1.减征所得:按普惠金融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90%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普惠金融服务,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征税》(财税[2017]48号)、《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77)等条例规定,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为: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省级财政管理部门(金融厅、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

(四)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新政2.一次性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新设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与扩大产能相关的新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当期成本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保留三类信息,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信息、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账簿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申报月(季)预付款项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表》(A201020)第四行“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写相关信息;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明细”(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信息、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会计差异处理等。. 申报月(季)预付款项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表》(A201020)第四行“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写相关信息;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明细”(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信息、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会计差异处理等。. 申报月(季)预付款项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表》(A201020)第四行“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写相关信息;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明细”(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相关信息。申报月(季)预付款项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表》(A201020)第四行“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写相关信息;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明细”(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相关信息。申报月(季)预付款项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表》(A201020)第四行“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写相关信息;折旧、摊销及税费调整明细”(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相关信息。

税收新政三、税率优惠:西部开发企业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在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

税收政策延期四、“两免三减半”: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并享用至到期。所谓“合格”,是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关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49号)要求。

税收新政 5.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上级人民政府县级及其部门等机关依法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捐赠,依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自治区、直辖市按行政管理级别。,并加盖单位印章。企业或者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应当留存相关单据备查。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捐赠数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确定捐赠金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的,应当提供证明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赠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税收新政6.公益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可全额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款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参照公益性捐赠税依法获得。符合减税条件的社会组织。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扣除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当采取“自行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捐赠申报表中填报全额扣除的捐赠款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享受1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

税收新政7.医院疫情防控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可全额扣除

可扣除的直接捐赠只能是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减税。

税收新政八、缓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期至2021年首次申报期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关于暂缓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0月10日)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所得税缓缴有关事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完成预缴申报后,2020年剩余申报期可暂缓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缓缴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预缴税款时填写预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缓缴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完成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后,2020年剩余申报期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顺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一起缴纳。其中,对实行简化申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减征个人所得税,顺延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

(3) 已缴税者可申请退税

自5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递延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并于2021年第一个备案期内缴纳。

税收新政九、亏损补偿:困难企业、电影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延长??至8年

(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2020年,企业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发生的损失,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不含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

(二)为支持电影等产业发展,《关于电影等产业税收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明确,对2020年电影产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专业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电影业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杭州亚运会、亚残奥会税收新政10:捐赠款物和服务应全额扣除

为支持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办及其测试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残奥会》(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明确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赞助捐赠的资金为杭州亚运会所发生的材料、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税收新政十一、海南自贸港:专享企业所得税三项优惠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适用15%税率: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经营的工业企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实体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性的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不享受优惠待遇。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贸易港口。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施行期内发生修订的,自修订版施行之日起执行新版目录。

3.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适用15%的税率,适用于其总部和分支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总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 15%的税率仅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收入。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免税: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20%以上(含)以上的境外子公司分配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对应的股息收入。

2、被投资国家(地区)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一次性扣除:企业新购置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建设、自行开发)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准予计入当期成本和计算应纳税额的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单项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方法。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税收新政12号:5年内对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的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了临港新片区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的法人企业,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二)和(三)、(四)的任一子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区注册(不含区外迁入新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重点企业”新区”在《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生产或者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具有与生产或研究开发活动相匹配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人员和软硬件配套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相关业务。

2、公司主要研发或销售的产品至少包括一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标的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名列前茅,技术实力位居行业前列;

(二)企业主要投资方在国内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研发生产情况:

(一)公司拥有领军人才和核心团队骨干,长期在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科研和生产工作;

(二)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建立主要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三)企业有能力推动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发展,带动国内产业升级;

(四)企业具有高端供应能力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核心技术指标达到世界前列或国内领先;

(5)公司的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厂商采用或进行了密切的实质性合作(包括资金、科研、项目等);

(六)企业已获得国家或省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或知名投融资机构的投资。

税收新政 13. 广告费和企业宣传费:三类生产企业超过30%的部分允许结转抵扣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费用及业务推广费用:

(一)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酒类制造除外)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列支。被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成协议(以下简称分成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税前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扣除限额比例可以由企业自行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归属于对方扣除。对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归入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入计算。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经营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税收新政14.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多项优惠政策最高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和信息技术)明确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年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线 宽度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年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法定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130纳米(含)以下,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国家鼓励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连续五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优惠期限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要单独核算计算收入,合理分配期间成本。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名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130纳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列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录前5个纳税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结转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免征25%的企业所得税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减征企业所得税随后几年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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