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6:41: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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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业人员"

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劳动保障厅(局);单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本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 年 12 月 24 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笔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出具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部门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应自收到贷款申请及合格材料之日起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金额及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对合伙组织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延期,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下岗职工从事的商业、餐饮、维修等个体经营项目。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 搬家, 兼职服务, 家庭清洁和卫生服务, 初级保健服务, 婴儿护理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的教育培训和护理服务、老人护理服务、病人护理、儿童护理和学生交通服务。每年年末,各城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办的银行产生的贴息金额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城营银行应如实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放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营,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支付给担保机构。

第六条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区、市)、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委托经营。尚未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新的担保机构。受委托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设立贷款担保资金专户,贷款担保资金的运作必须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贷款管理与评估。地级以上城市分支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商业银行应停止新增贷款。担保基金代位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贷款申请。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责任的期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评估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评估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资金风险管理。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摊比例和操作方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一经办银行20%的小额贷款担保补偿率产生抵触的,应暂停该银行的担保业务,并在与银行协商并上报财务部门后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同一级别。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业务将恢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年度补偿率上限,在贷款担保基金限额内补偿损失。本身无法承受。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补编。

第九条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职工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申请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提供贷款的,应当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定期向上级银行报告有关情况。在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条 监督审计。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根据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分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与就业当局沟通信息并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完善地方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控风险,强化贷款担保资金。对担保资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得到实施。各地要及时向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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