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1:02: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图)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下岗失业人员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相关规定精神,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额财政贴息。低利润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经办银行按照《小额贷款办法》规定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及其他省、区、市外,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部根据预计贷款金额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纳入中央预算。

七省市所需的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在每季度初将本季度贴息资金预拨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包括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在年底清算它们。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决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上财政部所在地金融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准。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终后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延期、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微利项目的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和计息期计算。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对微利项目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贷款。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 ,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表明。

第十一条 经办行应当为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设立专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现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行应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贴息金额。贴现利息的计算时间根据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行按以下程序申请贴现利息余额:

1、地级经办银行应在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地市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清单,并附上微利项目贷款计提利息清单,以及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申请贴息资金应包括贷款金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金额。详细清单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姓名和户籍所在地。

2、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清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贴息项目、贷款余额、期限、利率,并向地方、市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3、地市财政部门对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地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公署提交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清单、微利项目贷款计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担保机构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5、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贴息资金。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统计表,反映月发生情况。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余额、贷款数量、本年累计发放数量、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按银行办理类型明细、使用情况中央下拨或七省市预算的贴息资金余额。提交时间为次月10日之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项目贷款贴息统计表。提交时间为下个月7号之前。

第十六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应当按月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信息,反映月发生额、余额、发放贷款笔数、年累计发放贷款数量、应付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提交时间为下个月5号之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综合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每季度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贷款项目是否为微利项目。

2.对微利项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经办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认真核对贴息项目、贷款额度、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贴息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公署应当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其他机构各负其责,共同负责收回贴息资金和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谎报资料,或者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改正、收回贴息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 . 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专员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