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4:3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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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和用途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和用途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笔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是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试用期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属于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组织就业的,属于自己的募集资金不足,贷款担保机构承诺。在有担保的前提下,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和承诺担保、商业银行验货等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应自收到贷款申请及合格材料之日起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金额及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对合伙组织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延期,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从事微利项目是指下岗职工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维修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缮、图书借阅, 酒店服务, 餐饮服务, 洗衣, 染织, 复印和打字, 理发, 小餐桌, 小卖部, 搬家, 兼职服务, 家庭保洁和环卫服务,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婴儿护理和教育服务, 教育残疾儿童培训和护理服务、老年护理服务、病人护理、儿童护理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各城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的银行贴息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方、市经办银行如实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各城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的银行贴息额度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驻外办批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方、市经办银行如实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各城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的银行贴息额度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驻外办批准。;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方、市经办银行如实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s 财政部办公室。;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方、市经办银行如实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s 财政部办公室。;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方、市经办银行如实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贴息金额,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外事公署批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拨款。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上市公司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支付给担保机构。

第六条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省(区、市)、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委托经营。尚未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新的担保机构。受委托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设立贷款担保资金专户,贷款担保资金的运作必须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贷款管理与评估。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商业银行应停止新增贷款。担保基金代位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贷款申请。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责任的期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评估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评估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资金风险管理。省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当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一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的还款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并在与银行协商后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上报本行财务部门。同一水平。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条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职工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申请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提供贷款的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应当说明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定期向上级银行报告有关情况。在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条 监督审计。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和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保证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及时了解自己的小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完善地方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控风险,充实贷款担保资金。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和财政贴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及时向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和财政贴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及时向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和财政贴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及时向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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