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5:37: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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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高利贷认定标准大幅下调近20个百分点(全文)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的四倍(现为15.4%),以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8月20日下午15: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宣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能的影响有三点:

  第一,从业者和从业机构可能会创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谓的利率上限,让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例如在体外去创造各种隐蔽的费,或者让借款人没法取证。

  第二,相对谨慎一点的民间借贷的从业机构或者从业个体,可能不服务,降低了客群资金的可获得性。因为高息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很赚钱的,而且实际上风险也比较大。

  第三,银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还款来源可能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资金被紧缩,可能会对持牌类机构的坏账风险构成一定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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