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8 17:1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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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高利贷写进首部民法典 但不做“一刀切” 界定

  我国民法典立法迎来历史时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日程,5月28日,大会将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无论是追溯到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还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的规定,均是仅对于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评价及规制,而不涉及放贷行为整体的合法与否。2019年10月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认定非法放贷的构成要件之一。

  她表示,此次《民法典》则是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而且实现了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

  不过,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缺乏对“高利贷”的利率及计算方式等具体规定,留出了较大的解释和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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