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1 16:3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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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钱反被诉?套路贷小心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

 “好心”借钱帮忙反成“套路贷”?借款人自己该“背锅”,还是出借人“另有所图”?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并依法改判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从属担保合同无效。

  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后,“职业放贷人”逐渐成为民商事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中的高频词汇。据了解,该案件是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

  好心帮忙还是“套路贷”?

  上海一中院介绍案件称,杨君(化名)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便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苏泽(化名),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君向苏泽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杨君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苏泽就分两次转账将270万元转给了杨君,此后杨君陆续按约定向苏泽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

  然而,2018年8月,苏泽却将杨君告上法院,要求杨君归还借款270万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原来在履约过程中,杨君扛不住还债压力,认为苏泽作为自然人并无从事借贷行为的资质,借钱前并不认识彼此且未曾考虑还款能力就把钱给了自己,并要求自己以房产作为抵押,疑似套路贷。因此,杨君在2018年10月4日和18日,分别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被套路贷诈骗,但公安部门尚未就杨君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杨君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杨君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故尚无法认定涉案借款与“套路贷”有关。关于苏泽、杨君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为证,依法予以确认,并由此认定杨君未按期偿付利息,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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