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04:41: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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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组图)

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组图)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四五”发展奠定基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财税部门先后出台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贡献税收力量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鼓励科技创新。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本文对2020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提示政策重点,帮助企业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1、税前扣除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按贷款金额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年末余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该政策于2019年底到期。 “三农”和小微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将上述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购置设备减免政策

为有效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供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8号》)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采购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该政策的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可根据榜单进行判断。请享用。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时无需提交材料,可采取“自行认定、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备查资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数据、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三)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为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确保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声明,明确自1月1日起, 2020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发生的捐赠核准税额现实际扣除: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其他国家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企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捐赠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科研机构等单位。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事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第4号公告”),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应当采取“自我认定、享受声明,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将捐赠全额扣除金额填写在“

(四)杭州亚运会捐款扣除政策

为支持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办及测试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赞助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企业、社会团体、团体参加杭州亚运会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损失追偿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期政策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走出困境,明确将2020年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期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游机构及相关服务、景区经营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不含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三、根据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上海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税率,应当提交《

(二)电影行业企业亏损结转期延长政策

为支持电影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2020年电影产业企业亏损情况,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需要说明的是,“电影产业企业”的范围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号),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取得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减按90%计算。总收入,该政策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推动形成西部大开发新格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1月1日起,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注意四点:一是“鼓励类工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以主营业务为主体的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为: business 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2020年第23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限制比例由70%降低至60%。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委牵头,如目录在公告实施期内发生修订,新版本自修订版本实施之日起执行。三是在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在不能准确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四是政策适用范围,与原有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一致,包括西部12个省(区、

(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45号”)。对原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对国内线宽最先进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施最优惠待遇并且营业期限在15年以上。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保留原有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年免五减半”、“二免三年减”的优惠政策。对经营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执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继续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是新增了延长亏损补偿和结转期限的优惠政策。对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前五个纳税年度尚未发生列入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录的亏损补的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合计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是延续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优惠政策,继续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实施“两免三减”优惠政策从盈利年度开始。

五是加大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激励力度,允许其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随后几年税率降至10%。所得税。

六是明确应用政策选择。对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已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是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2019年(含)以前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自2020年(含)起,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直至期满,同时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可按公告规定计算,剩余优惠期满可享受;符合原有政策条件,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声明,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2024年12月3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无形资产,准予计入当期成本。一笔付清。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和摊销的方法。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四点: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以主营业务为主的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为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上述目录在政策实施期内发生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执行新版目录。二是“实体经营”概念,即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控. 企业。三是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政策应用。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对其总部和分支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外设立的机构,其符合条件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内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仅按15%的税率征税。第四,

(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优惠政策

为推动新区高端产业体系发展上海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税率,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对重点企业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工业企业。具体: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点领域从事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的法人企业,携带从事实质性生产或者研究开发活动的,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自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领域技术转移优惠政策

为优化创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联合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技术转让所得,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示范区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20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二是放宽技术转让优惠范围,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纳入优惠税收范围。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四点:一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包括朝阳园区、海淀园区、丰台园区、顺义园区、大兴-亦庄园区、和昌平公园。二是“技术”的具体范围,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部确定的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其中,专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是“技术转让”的具体内容,是指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或者3年以上(含3年)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转让3年以上(含3年)的非独家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家许可使用权。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转让3年以上(含3年)的非独家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家许可使用权。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打造创业投资集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年末按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为: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创投企业,持有3年以上股权转让收入占年度股权转让总收入50%以上的,当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占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总额50%以上的,按个人股东年末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年。二是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型创投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示范区注册成立并接受审计征集的居民企业;二是符合《创业改革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等10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委托),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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