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14:5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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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关于股权转让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问:我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本公司亦无业务发生)。现在某股东不愿意以“0”元(其他股东同意)的价格将其50%的股权(认缴出资250元1万元)卖给其他人,印花税应如何确定出售股权?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印花税应以股权交易价格为计税基数“0元”,而我国地方税务局认为应以认缴额“250万元”作为计税基数。请问本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四川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您好!您提交的在线留言咨询已通知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书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设立的文书,以及设立的文书。通过出售企业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文件。许可人应按规定金额的十分之五加盖印花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回复时间:2020-06-29。

问题10:股权出售的契税和印花税如何估算?

举例如下:

王先生拥有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认缴,即实收资本0元。经过三年的经营,截至目前,未分配收益10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现拟将股权出售给刘先生,股东决议中标明的出售价格为0元。

本次股权出售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税收估算如下:

(1) 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因此,核准的股权转让收益=1000万元。

(2) 股权销售收入为房产销售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销售收入-原值及取得股权时的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征收的股权出售印花税=1000*0.05%=5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免税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印花税可减半征收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即实际收费为每人2500元。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四条。

政策依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免税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可按税额减征50%以内. 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自然人也可享受上述减半优惠。

问题11:亲属之间自由买卖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属之间的股权买卖是否应纳税,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合法身份关系证明的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卖方直接或直接负责的支持者或扶持人。

除上述情形外,亲属之间的股权买卖,无正当理由申报的销售收入显着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销售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二: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出售收入的核定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以下方式依次核定股权出售收入:

(一)净资产核算方法

出售股权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投资企业农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被投资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局可以参考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股权出售收入进行了验证。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出售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出售时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出售所得。本次股权出售。

(2)类比

1、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评估同一股东或同一公司其他股东的出售所得;

2、指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出售同行业企业股份所得。

(三)其他合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所得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问题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实股权出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纳税人申报的出售股权所得显着过低的情形有四种:

(一)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销售收入显着偏低;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未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出售收入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应当评估股权出售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护措施。

问题十四:什么情况下股权收益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重大股权转让所得低的:

(1) 报告的股权出售收入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农用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报告出售股权取得的收益高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高于初始投资成本或高于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高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出售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高于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出售收入;

(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五:股权转让收益过低的合理情况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出售收入显着过低的,视为有道理:

(一)能够出具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因国家新政策调整受到重大影响,以优惠价格出售股权的有效文件;

(2) 将股权继承或出售给能够提供合法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并对出卖人的抚养人或抚养人承担直接抚养或扶养义务这

(三)内部出售公司职工所持股份不得对外出售,符合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并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出售价格合理且真的;

(四)股权出售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的销售、因合理的外部激励而出现的较好价格销售、部分受限股权销售。

问题十六: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通常,股权原值按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确定。纳税人取得股权,如转让方已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原值可按取得股权时合理缴纳的税金与出售股权所得的比例计算。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转让方股权。好吧。

这也是为了让整个销售过程上下联动,避免双重征税。个人出售股权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账簿,无法正确估计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股权原值。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问题十七:如何确定股权出售的纳税地?是机构所在地还是协议签订地?

一、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印花税的缴纳地点。总局只是对全国订货大厅签订的合同的印花税缴纳地点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厅签订的协议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1991]1187号)第一条规定,在全国商品物资订货会(含展会、展销会等)协议约定应征收的印花税,由纳税人返回居住地后立即办理。对此类协议的印花税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据此制定必要的税收管理措施。

第二条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在当地承办且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交易会签订的协议,确定印花税缴纳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类应税账簿需要经常加盖印花税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定期加盖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汇总申报征收。印花税的形式。汇总申报的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采用定期汇总申报征收方式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全国订货中心将签订协议,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其他印花税通常也在企业所在地征收。以下地方性法规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缴纳地点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76号)规定:

1.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缴纳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地),即当地税务机关仅负责对纳税人在其辖区内持有的应税协议征收应缴纳的印花税。代扣代缴印花税的方式除外。

2.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异地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我们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回复:

问:我们公司有2个股东:1、金寨合伙5%;2、浙江总部95%。现在广德合伙把5%的股份卖给了四川总部,那里没有协议签合同,自己签完发给对方。那么金宅合伙企业和广东总部的印花税到底应该交在哪里呢?(来源:厦门市税务局,日期:2019-08-02)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应税账簿在记账或据账时应当加盖印花税。 ” 即在签订协议时,在建立票据时,在开立账簿时,在送达许可证时使用文件 Decals。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中的“在账簿上加盖印花或者凭据”,是指协议约定的时间。签署时,文件成立时,帐户盖章时。书籍打开和许可部门贴花。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签订地及时加盖印花税并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协议签订地(通常为被投资方所在地),印花税也应在被投资方所在地申报征收。协议签署。也建议在申报时向税务局说明清楚。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即出售股权所得的纳税人必须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十八:如何确定股权出售的纳税时间?

股权出售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次月起15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前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出售价款;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3、受让方已经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利;

4、国家有关部门的裁定、登记或公告生效;

5、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股权、对外投资或以股权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或以股权清偿欠款已完成;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证明股权已转让的情形。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按月(季)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征税期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征税期可以为四分之一,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股权合同已经生效,但受让方仍未支付售价,导致转让方无资金,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追回延迟申报或收集。申请时,通常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缴纳一部分税款。

在上海市福田区,税务局设有税务服务办公室,可以申请初批和终批。在上海,缓缴税款的最长期限通常不超过3个月。

问题十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售股权申报(扣缴)税款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应提交以下信息: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者农田、房地产等资产价值报告;

(四)有证据表明计税依据明显过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出售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1) 提前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签订相关股权出售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出售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与股权变动有关的材料。

(2) 纳税申报义务

股权转让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个人股东或股东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载有股东变动情况及股东变动情况说明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A)》次月 15 日内授权。

问题21:转让股权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估计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的股权以非人民币结算的,按照结算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2:税务机关如何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作?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落实和建立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组织股权转让信息共享。

问题23:什么是股权出售的连锁动态管理?

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出售个人所得税电子表格,将个人股东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每次股权转让之间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预审,对股权销售实行连锁动态管理。

问题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25:中介机构能否参与股权出售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

各地可通过政府认购服务形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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