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5 01:2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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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销售处理吗?

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销售处理吗?

1.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销售产品,是否应作为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捐、广告宣传、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行为,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3.企业以某种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的,如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按销售总额占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2、企业可以获得哪些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当取得预- 扣税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

...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外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订单等。”

3、新购置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自1月份以来购置的新设备、器具1、2018年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06)等有关规定执行。106)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或10年,当年可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的50%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扣除。计算折旧以在剩余年度扣除税款。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税前允许100%加计扣除。

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四季度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所有企业,企业选择适用本政策扣除当年度不足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执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32) 执行。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税收征管规定执行。“

4、我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司今年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部分指标不达标而无法通过。请问我司今年11月份采购的这套人工智能设备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具有企业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对于本政策,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还有30天,符合公告规定。贵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采购的智能设备,可在月(季)预缴申报和年度结算中享受本优惠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有何基本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税务机关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和建筑物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6、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是多少?

答:除特别规定外,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在可收回期间内,可以用本企业当年实现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弥补没有上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再减半怎么算,属于特殊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可由被合并企业补偿 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合并业务发生的年末情况。

七、对于目前适用75%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22年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税前加计扣除支持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的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比例将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按实际发生额自行选择计算,也可乘以截至2022年10月1日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算未来经营月数与2022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值。

8、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勘探公司,前三季度和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第三季度10月份预缴(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未选择在10月预缴申报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统一享受。

具体来说,对于贵公司而言,对于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贵公司可以选择在10月份(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第三季度,享受企业所得税。2022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9、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 , 2021): 半政策相关事宜

(一)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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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12月31日起终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 再减半怎么算,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按 20% 的税率支付。

...

本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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