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00:56: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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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基小律说: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季小璐说:

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关联方?合规风控负责人能否进行员工跟投?早期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不符合《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的要求,能否扩大募集规模?本文拟从关联方、员工跟进投资、管理费及绩效薪酬、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资质等方面回答私募基金的一些热点问题., 供读者参考。

和纪小璐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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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吉奥利到编辑部| 作者

目录

一、关联方

2、员工跟进

3、管理费及绩效报酬

4. 私募基金备案

5、私募基金清算

6. 私募股权管理人登记

七、基金业务资格

1个

相关方

(一)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关联方?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申请机构有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持股2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 、分支机构、关联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冲突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公司等),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说明相关事项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关系等。

向协会披露的关联方中,私募管理人公示页面将进行部分公示(仅包括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机构超过5家时,还将进行信息提示,如图下图: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无需申报关联方。对于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如果符合,需要在系统中进行申报;不符合关联方要求的,无需在系统中申报。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设立或投资某只基金,向专门设立的没有管理人员、没有实际办公场所的专用载体出资或派员,不履行管理人全部职责(包括为类似目的的有限合伙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是否必须为境内关联方?是否包括境外关联方?

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冲突业务公司、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公司等。

其关联方除上述定义的境内关联方外,还包括境外关联方。

(3)“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系证明文件”的要求?

一个委托管理的合伙基金就存在这个问题。基金GP与管理人分离时,双方需要有关联关系,并上传关联关系存在的证明文件。

关联关系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被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由一方。,构成关联方,同时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团队等关键人员出资的,也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描述关联关系的文件应当加盖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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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跟进

(1) 如何认定员工为共同投资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视为员工跟投。实际操作中,如认定员工为共同投资人,需上传员工与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经理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工资单。

实践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笔者询问,子公司、母公司、股东单位的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员工跟投,从而免除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一般而言,私募管理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的员工跟投,而管理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则不能视为管理人的员工跟投。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得出结论:

(一)未与管理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母公司员工,不能作为管理人员工跟投,不能免除合格投资者要求;

(2)管理人的分公司员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视为管理人员的共同投资人;

(三)管理人的自然人股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高管跟进投资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进投资; 否则,不能视为管理人的雇员进行跟进投资,认定为普通投资者;

(四)离退休人员与管理人员仅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不属于管理人员跟投,不能免除合格投资者要求。

(二)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可以进行员工跟投?

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私募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可以跟进投资情况。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所以很多私募管理人会混淆概念,认为合规风控的负责人不可以跟着员工投资,其实不然。

合规与风险控制负责人的职责包括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提出建议,包括对投资业务的风险监控。在全公司范围内,合规风控负责人要独立履行职责,专人负责,尤其不能兼任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工作。那么,由于合规风控负责人需要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和建议,双方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需要隔离岗位,职责和分工。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但是,员工跟进投资的本质是作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私募基金取消资格法人会有啥影响,也是管理者给予员工的福利措施,不影响管理者的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

(3)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与投资从业人员进行双录?

共同投资者不能直接免除双重入境优惠条件。因此,如果共同投资人是普通投资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共同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则可以免除复式记账。

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免于提供下列材料:

(一)风险问卷

(二)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三)投资者信息表

(四)投资者与产品风险匹配须知

(五)风险披露声明

(六)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七)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3个

管理费及绩效薪酬

(一)“差异化管理费率划分标准”是什么?

(1)“投资期限”:指基金根据不同的运作时间收取不同的管理费,例如:管理费第一年2%,第二年1.5%,第三年1%第三年等

(二)“投资金额”:指基金根据投资者投资金额的差额收取的管理费。比如投资额在100万到500万之间,管理费是2%,投资额在500万到1000之间。1万到1万之间,管理费1.5%。

(三)“投资者类别”:指基金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收取的管理费。例如,“A股投资者”的管理费为2%,“B股投资者”的管理费为1.5%。.

(四)“投资阶段”:指基金根据项目的不同投资阶段收取的管理费。例如,“投资期”的管理费为2%,“退出期”的管理费为1.5%。

(五)其他。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是的,管理费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规定收取。不收取管理费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

(3) 管理费是否可以直接向LP收取而不从基金中提取?

根据《基金法》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管理、使用基金财产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属于基金财产。建议管理人从基金资产中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私募证券基金一般设有托管机构,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虽然私募基金在大部分管理人退出基金资产的方式上会相对灵活,但也有少数基金管理人退出。经理直接向有限合伙人收费。如果不是从基金中提取,而是直接记入LP,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涉及到对投资者不公平的嫌疑,账目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大家在操作的时候要更加谨慎。

(4) 不同类型的基金份额应该注意什么?

私募基金设置不同种类基金份额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同种类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必须具体、明确、可执行。

对不同种类的股份,应当设定相同的锁定期、锁定期、申购赎回时间、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和计提基础,以及认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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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

(一)早期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不符合《备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扩大募集规模?

根据《备案通知》关于过渡期的安排,2020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且不从事不符合《备案通知书》第二条“基金”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增募集规模时,无需满足《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的扩大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须知》

【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进行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存)、贷业务,或直接投资于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正规的、商业性的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的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与投资对象的经营业绩或收益不挂钩;

4、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以及《私募基金注册登记备案问答(七)》中提及的私募基金的其他资产、股权或受益权与私募相冲突的情况投资基金;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扩大募集条件】已备案并获批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取消资格法人会有啥影响,可以新增投资人或增加现有投资人的认缴出资额,但增加认缴资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或合伙;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管理;

3、资金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单个标的的基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额的50%;

5、决策机制已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全体投资者认可。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资管产品投资顾问时,是否还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顾问时;由管理人填写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信息,投资顾问无需备案;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信托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FII等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AMBERS系统产品。

那么,如果私募A作为私募B的投资顾问,基金产品应该登记在谁的名下呢?答案是私募B。因为Private Equity A是投资顾问,Private Equity B是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应该以管理人名义备案。基金的管理规模也体现在管理人(私募B)的规模上,私募A不需要备案。

(三)私募基金备案获批后,是否可以修改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

私募基金备案获批后,不得修改基金类型,但可以修改产品类型。

关于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在中国基金会协会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有明确的表述。让我们简单地提取其中一个表:

基金类型

产品类别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基金、固定收益基金、混合基金、期货等衍生品基金、其他基金

私募证券FOF

留着空白

风险投资基金

留着空白

创投母基金

留着空白

私募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建基金、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各类基金

私募基金

留着空白

(4) 一个产品的性能能否归功于一个以上的人?

在实践中,应尊重事实。在“多人共同成就一个产品”、“一个产品的投资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况下,一个产品的价值成就可以归功于不止一个人。

在实践中,一个基金产品也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经理,但基金经理太多也不好。中基协在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时,也认可多人管理一个基金产品的事实。根据投资管理人过往管理基金产品的业绩,平均计算多人共同管理的产品规模。

(五)母子基金的备案顺序有何要求?可以同时录音吗?

母子基金备案没有顺序要求,可以同时备案。

需要注意母子基金的期限匹配,尤其是合伙私募和创投基金。上级基金的期限必须覆盖下级基金的期限。

(六)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否有更正次数限制?

产品备案的更正次数没有限制,但管理者应认真填写报告,减少错误次数。

私募管理人备案的更正次数上限为5次,管理人提交重大事项变更(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的更正次数上限也为5次) 需要上传法律意见书。

(七)协会在办理基金备案时,什么情况下会约谈管理人及相关人员?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协会在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时,如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复杂、创新的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利益的潜在风险。投资人的利益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人面谈。控制人、股东及其授权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详细了解情况。

(八)私募基金可以选择两个基金托管人吗?

私募基金只能有一名托管人,不得有多名托管人。另外,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有的不接受基金托管,有的不接受。

(九)上级基金仅投资单只下级基金,而下级基金同时投资多只基金的,备案时是否应选择上级基金作为单一投资标的?报告?

这种情况下,需要深入到目标项目底层,查看是否为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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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清算

(一)基金已提交《清算开始》,能否通过重大基金事件的变更延期?

不能。处于清算启动状态的基金不能再发起重大基金事项变更,也不能延期。

(二)已备案并获准延期的非托管资金是否需要托管?

已经备案但未管理的合同资金如果现在延期,将需要进行管理。

(三)私募基金清算分配方式是否有要求?它可以以非现金形式分配吗?

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现金派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但今年7月,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实物形式向投资者派发股票的试点,这也是非公开发行的新尝试。现金分配。

(四)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清算后,是否需要等待工商注销后,再返回协会进行基金清算?

公司或合伙基金在提交清算申请前是否需要注销工商承运人,目前协会没有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基金清算后,不得以基金名义开展基金投资活动。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各类资料的保存期限是多久?

(一)根据《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决策、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募集业务记录、内部控制活动等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基金清算。

(二)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与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防止泄漏或不当使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撮合方案、通报警示资料、音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结合上述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同时满足: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年且不少于10年。

6个

私募经理人注册

(一)组织主动注销/被协会注销后,是否可以重新注册管理员?

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注销机构主要分为“主动注销”、“根据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

1.“自愿注销”是指机构放弃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声明自注销申请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注册.

2.“按公告注销”是指机构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办理注册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注册登记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根据公告被注销登记的机构,如确有业务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协会注销”机构包括因纪律处分、经营异常、失联等原因被协会注销的机构。因处分、经营异常等原因被注销登记的机构,注销登记后不得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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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资质

(1) 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此外,基金业协会今年上半年出台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梳理和要求,主要是以下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股份登记、估值核算、清算结算、监督审计、合规管理、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财务管理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经理。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任代表)、合规风控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对于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管理人来说,普通员工不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股权管理人均因“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从更严谨的角度,建议所有管理人员,如果其职位和工作内容与基金业务相关,最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不同类型的私募从业者需要修读哪些科目?

协会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梳理,也很明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选择以下考试科目组合: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由于目前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很少,很多人无法参加,所以会选择自己之前通过的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考试科目的成绩,看能否顺利通过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针对这些情况,中基协也明确表示,目前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以下考试成绩:

● 《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 《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和创投基金管理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通过上述科目考试后首次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时,应在注册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小时的后续职业培训或通过再次练习资格考试。可用于申请基金资格的排列组合如下:

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管理人高管:《证券市场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

全体基金从业人员:

●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

● 科目一+《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从业人员如选择离职再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需暂时离开现机构,重新进入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时,需按最新要求参加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否则他将无法在系统中输入回车。

此外,除上述考试科目外,还可以通过资格认证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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