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06:46:4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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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区别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区别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审计收缴、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的常驻企业。

二、政策内容

(1) 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及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税前扣除;自 1 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靠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转化的中小企业。转化为高科技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4.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行为名录违法失信企业。

5.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

满足上述条件1至4的企业,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且位列获奖单位前三名;

3、企业具有省部级以上认可的研发机构;

4.企业近5年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根据以上条件进行自主评估,按照自愿原则,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信息报送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编号上标注。其中,入库年份前成立并于5月31日前报送自评信息的,登记号第11位为0;第11名是A;入库年度成立的,注册号第11位为B。注册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汇算清算的中小企业。

(三)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开发费用,并计提扣除根据规定;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对各自实际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单独计算加计扣除。

(五)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技术要求高,投入大,需要集中精力进行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益分享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配比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分摊方式,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摊,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认定、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处理办法。保留材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独立、委托、合作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设立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含外聘人员)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摊说明(包括用工记录和费用分摊计算的证据材料);

5、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分配明细表、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材料;

6.“研发支出”的辅助科目及汇总表;

7.企业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留档备查;

8.《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扣除明细表》(A107012,选择享受预付款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加工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自主选择10月份(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年度。10月份预缴申报期间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在办理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若判断其符合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选择暂时享受研加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发展费用,在年度决算完成后,按取得的入库额进行登记。数量状况决定其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申报预付款时不确定能否获得入库登记号,

企业选择享受预缴税款的,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手工申报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扣除:免税所得,扣除收入、加计扣除”,填写加计扣除等优惠项目及优惠金额;同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表》(A107012)。留存备查。

年度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免税、扣除所得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017年版)《明细表相关栏目》(A107012)。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成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劳务费。研发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等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助理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一)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费用,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含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与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研发活动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式支出。在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方法的购置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按实际发生的租金入账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当按比例合理分配销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未分配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者将形成的产品作为组成部分进行销售的,研发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及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该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相应的材料费用可在销售年度直接抵减当年的研发费用. 继续消耗。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一)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折旧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开发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式计算。在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加计扣除为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研发活动中使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式计算。在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计提加计扣除的摊销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等过程中发生的与活动有关的各项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其他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技术书籍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R&D保险费、检索、分析、评审、论证、鉴定、审查、评价、检验等费用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合计不得超过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中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在税务处理时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冲减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边角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专项收益,在确认收益的当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时,将专项收益应从已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扣除,扣除不足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零计算。

(3)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时点与会计处理一致。

(四)不合格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销售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委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委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明细。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研发项目设置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户,准确汇总核算年度余额中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征收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不对不明确的科目实行加计扣除。

四、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第16号, 2022);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第 64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证) [2017]11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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