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6 08:3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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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的公告

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向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红的,股东如何缴纳所得税?

1. 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由第63号总统令发布,经第23号总统令修改)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免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分红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居民企业的分红、分红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股份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为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和分红,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 个人股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一条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股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持股期限不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利所得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收入按20%的统一税率征税。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股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有期限是指自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股息的新三板分红个人所得税,实行

差异化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持有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个人,对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有期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股息收入暂时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延期:如果个人作为合伙人建立了伙伴关系,

而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领取股息,个人合伙人是否可以适用差异化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的指导意见》(稽察总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个人合伙人不得适用差异化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巡视局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

年股权转让检查的通知“(税务总督察[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和已设立的合伙企业中获得的股息和分红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优惠政策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实行上市公司分红、分红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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