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5 14:35: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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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录制了汇算清缴期,你准备好了吗?

北京市朝阳区录制了汇算清缴期,你准备好了吗?

尊敬的纳税人,又是一年的清缴期。为方便您办理汇算清缴相关事宜,减轻您的税负,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录制汇算清缴微课,为您介绍相关业务及政策。本次讲座的内容是解答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

一、问:企业2017年12月31日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待遇?

答:员工人数和总资产不是以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相反注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它是根据全年业务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企业开始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企业2017年季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企业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年盈利企业。

2、问: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是否需要备案?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专项备案。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问: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列举了七项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考虑到当前,为合理确定企业多元化经营所在行业,合理确定纳税人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加计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展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所列七大行业企业)

三、工资薪金

4、问: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企业雇员或受雇人 受聘雇员的一切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在任或受雇期间有关的费用。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在确认工资薪金时,可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其中提出了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的五项原则,包括:(1)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职工工资标准。和薪金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的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四)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五)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安排,不以减税、逃税为目的。

请务必按照税法要求确认工资薪金,如有征税差异,及时进行税务调整。

4、资产损失

5、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已作为亏损处理的,在以后纳税年度内全部或者部分转回,转回时,计入当期收益。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当将收回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后续税务处理可参照上述两项规定。

5、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及汇总纳税情况

六、问: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要有哪些?

答:(1)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注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合并纳税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转让

七、问:几项重大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差异

答: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股东留存收益中可按权益分配的数额。

财税[2009]60号文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的数额,应当等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按股东比例计算' 分享。该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收益后的余额注销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确认为股东投资转移收益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者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益;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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