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5 14:23: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股份转让公司2014-06-09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所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托管经纪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过户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行自律监督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价异常波动、异常股票转让行为或者做市商报价、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基本情况等措施。转让双方信息及转让相关信息,电话查询。质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 股票过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在下一过户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者连续三个转让日累计换手率超过20%;

(二)采用做市转出方式,股票连续三个转出日累计涨跌幅超过50%的;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在下一过户日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暂停过户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直至披露后恢复过户。

第五条 协议转让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于下一转让日公告:

(一)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50%以上;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保荐经纪公司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位名称等。

第六条 做市转让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超过20%;

(二)当日最高要价报价和最低买入报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的;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调查,相关龙头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要求异常转让当事人提交书面承诺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将通过相关牵头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证券账户所在。相关保荐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达相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并留存相关证据。

做市商或机构投资者利用特殊交易单元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全国股转系统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承诺,并出具警示函。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应当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地的主要证券公司向当事人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委托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将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确无法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做市商或机构投资者利用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出具相关书面决定。

第十条 全国股权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投资者仍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不配合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根据《股份转让规则》等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超过”不包括实际数量。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