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5 13:22: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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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就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36个月,下同)。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个人投资者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股息收入起3年内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分红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创新企业应在其境内的存款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款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全体职工及全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股票转让差价收入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

2.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益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分红收益暂不予核准。按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或持有创新公司CDR的差额,为转让或持有创新公司CDR取得的差价与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的创新公司。转让股权资产所得、取得创新企业CDR基础股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一、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额收益,按照金融产品转让政策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之日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增值税3年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企业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暂不征收增值税。

4. 印花税政策

自试点之日起3年内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创新企业CDR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转让方按实际情况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交易金额。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试点项目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国办发[2018]21号)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发行并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企业。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日是指创新企业首只CDR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核准文件的日期。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3 日

备注: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详见【证监会令第143号】《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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