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19:2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关于规范本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如下

关于规范本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如下

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银保监会、商务部关于职责交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三类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

(一)本市三类机构要立足自身业务定位,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有效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未经批准(或备案、试点批准)。

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完成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备案文件、试点资格)后6个月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相关业务,并保持持续经营和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不得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

(三)本市三类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监管制度,确保注册资本及时到位。如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无明确规定,一般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缴纳部分注册资本,以保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的实质性发展;剩余的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而定。付款及时到位。

(四)本市三类机构要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与股东(会)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体。要在制度安排上制衡责权利利关系,切实保障建立清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五)本市三类机构在项目审核、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有效形成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的内部控制机制。事件管控,对各类重大风险进行事后监管。修正的动力机制和过程。

(六)本市三类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努力使人员具备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鉴定、评价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作为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记录。担任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职务的人员资信良好;担任本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合规审计、财务管理等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财务工作,并一直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保理、典当、

(七)本市三类机构要加强重点客户管理,审慎控制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业务风险;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理公司有金融许可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的要求。

(八)本市三类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理公司有金融许可证,除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含相关附属权)登记外,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还需及时取得动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公示相关权属状况;当铺收到的典当,必须及时上传至公安部门查典系统。

(九)在本市新设立的三类机构,应当在注册地设立实际营业场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至少应当在注册所在地设立实际营业场所。地点位于,下同);已在本市设立的三类机构至少应在本市设立实际营业场所,并逐步实现在注册地设立实际营业场所。

2.加强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和报告

(十)本市三类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1.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商业保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典当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方式。填写相关数据信息;

2.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并在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后5日内如实修改相应信息;

3、每月5日前,将上月速报信息报送报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填写上一季度的经营信息及相关报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相关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及相关报表。

(十一)本市三类事业单位发生下列重大事件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其注册地的区主管部门报告;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1.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3.主要或全部业务停顿;

4、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企业或其主要法人股东被依法解散、申请破产、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本市三类事业单位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发生频率较高的,也可以分批报告)每月5号之前);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1.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2、发生单项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超过净资产10%的;

3、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包括为自控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或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对外担保等其他或有负债;

4、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立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不能履行职责;

6.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受到较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或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卷入重大诉讼、仲裁;

7、其他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严守风险底线,规范经营行为

(十三)本市三类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规范自身经营活动:

1.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委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

2.不得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地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等向社会融资;

3、不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使用不合规渠道资金,不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募集资金;

4、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金;

5、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对资产规模或贷款余额的限制性规定,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银行贷款余额当铺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

6.不得以“手机回租”为名,通过APP等互联网渠道开展“现金贷”、“校园贷”等业务;

7、不得超出相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和利息;在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向客户收取费用和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

8、不使用非法手段收账;

9.不得采用各种虚假记账手段进行账外经营,不得隐瞒收入、偷税漏税、补贴;

10、不虚报、瞒报或者拒绝报告有关业务信息和重大事项;

11.不得办理租赁、出借典当等营业执照,不得擅自将企业直接或变相交给第三方机构实际经营;

12.不得拒绝、阻挠市、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13、不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活动。

四、探索分类监管,开展联合惩戒

(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区主管部门探索对本市三类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监管评分是根据三类机构的股东及高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发展、合规经营、操作风险、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等因素进行的。在监管评分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十五)本市三类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和本通知要求,或者实际处于失联、关停状态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各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警告、约谈、责令改正;

2.报告行业内相关信息;

3.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抽查检查;

4. 降低监管评级;

5.暂不受理重大事件变更处理相关申请;

6.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7.依法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或者收回、注销相关营业执照;

8.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九、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列入行业从业人员警示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

10.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

11、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外部监管

(十六)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上海市商业保理协会、上海市典当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相关业务规范,加强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信用体系建设,搭建行业内外部交流平台,协助市、区开展数据统计、合规检查、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收视率。

(十七)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挥专业作用,通过合规评价、审计审查、外部评级等方式,促进本市三类机构规范发展。并协助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3 日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