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16:29: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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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上市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为例就企业日常经营

华税上市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为例就企业日常经营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经常会遇到开具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什么样的发票是不合规发票?今天,花水以某上市公司获取不合规发票补税的案例为例,与读者探讨企业日常运营中的不合规发票问题。

案例简介

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获得上海市国税务总局2020年4月23日市税务局稽查一局印发的沪税稽[2020]147号《税收处理决定书》。对此,笔者在梳理相关资料后,将案情发展总结如下:

1、

2016年9月9日,医药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问题通知书》。审计署印发的沪地税亿计发嘎[2016]10021号《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通知》。

根据沪国税一纪罚字〔2016〕10005号《国税行政处罚问题通知》,该药业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到国盛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张,产品名称为日本生产的谷胱甘肽原料,数量45500公斤补缴怎么算企业所得税,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共收到上海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468张,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共征收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47,718,733.3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元,

沪地税一计发改[2016]10021号《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通知》认为,该药业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到国盛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张,商品名称为谷胱甘肽原料日本产材料,数量45500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共收到上海启宏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7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468张,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2009年至2012年,共收到上海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张,金额685,36205.39元。罚款总额为118,772,115.13元。两项罚款总额达2.66亿元。

2、

2016年9月28日,医药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召开的非公开听证会,并如实陈述和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恳求。

3.

2016年10月18日,医药公司发布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进展情况的公告》。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医药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保持交涉、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自查,该药企发现,2009年至2015年期间,其向上海启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公司收取的咨询费等发票存在违规处理。2016年11月7日,医药公司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

4.

2020年4月23日,医药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收处理决定书》。

沪税稽一一[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函》认为,医药公司2012-2015年期间收到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进项税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增值税2,223,141.03元。收回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元及各项附加133388.46元。

2009年至2015年期间,医药公司收到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回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

2016年11月7日,公司共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8,269,285.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是滞纳金。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药企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原因尚不得而知,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借鉴的地方,本文笔者将一一分析。

1、不正规发票VS。虚假发票

所谓不合规发票,是指企业取得的私印、伪造、变造、作废、开具人非法取得、虚开、乱填等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常见的不合规发票及相关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无付款人全名的发票

2. 更改品名发票

3. 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发票

4. 发票不完整或不清晰

五、该备注但不备注的内容

6、自行打印特价售票单者

7. 虚假开发票

...

对于不合规发票问题,不能以表掩盖本质,要进一步查实情况,定性处理。

虚开发票是一种常见的发票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并如实一次开具所有副本并加盖发票印章邮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经营实际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业务实际不相符的发票。

2、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相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更加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税务机关普遍认为合法有效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而虚开专项增值税税务发票是不合规发票,因此不允许扣税。发票是否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的问题一直是税企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证明,是指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该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实际发生,并以税前扣除为依据的证明文件。扣除证明。各类抵扣凭证”,明确税前抵扣凭证不仅仅指发票。因此,如果采购方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发票不合规就否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以税前扣除凭证为准。各类抵扣凭证”,明确税前抵扣凭证不仅仅指发票。因此,如果采购方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发票不合规就否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以税前扣除凭证为准。各类抵扣凭证”,明确税前抵扣凭证不仅仅指发票。因此,如果采购方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发票不合规就否定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其他对外凭证或者取得非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对外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要求对方在年度结算缴费期结束前开具或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补开或补开后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在补发、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过程中,依法注销、吊销、吊销对方营业执照的。, 如因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换开发票或其他对外单据,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支出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该支出材料:

(一)不能补开或者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的原因证明文件(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为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五)货物进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材料。

据此,在实践中,当开票人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无法为收票人补开或换开发票时,收票人可按上述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对开票人进行税前查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扣除。

三、滞纳金的计算和免除

就本文而言,自2016年9月9日主管税务机关向药企发出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至2020年4月23日药企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期间超过3.5年的时间。但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药企应缴纳的滞纳金何时计算,将对药企产生重大影响。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 自滞纳金缴纳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金5/10,000的滞纳金。

重点是明确滞纳金征收的起止时间,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发现的上一纳税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征收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是根据相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在实践中,计算截止时间存在不同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日子。在某些情况下补缴怎么算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周期较长,也会产生滞纳金的计算。自税务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此外,对于滞纳金罚款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目前税务系统还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但是,在税收征管和司法判决实践中,也曾出现过不得超本的案例。针对这个问题,花水写了很多文章详细分析,税款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这里不再赘述。就本案而言,药企应就滞纳金问题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承担沉重的成本负担。

结合实际情况,税法规定了不得加征滞纳金的具体情形: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而少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会征收滞纳金。

(二)经批准缓缴税款的,不收取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的,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在缓缴期限内批准缓缴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三)对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扣除税款和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善意追加税款专用发票依法追缴税款,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情形的,本条款不适用。自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5/10,000的滞纳金”。

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将给企业处理各类税种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在获取发票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核,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对此,企业首先要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在取得发票时审查合同等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要认真核对发票是否填写、开具正确。当发票出现问题时,及时专业地与行政机关沟通,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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