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15:2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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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第七章修正(2007年3月16日)(组图)

货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第七章修正(2007年3月16日)(组图)

笔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藏品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设立机构或者机构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或场所,但有一家起源于中国的公司。有国内收入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所得货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该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产生但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以前年度的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所得;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不征税: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计算三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所得中扣除。

第十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六)赞助费用;

(七)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

(7) 其他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一)自主开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 其他不能摊销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扣除,并按规定摊销: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

(三)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其他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机构的利润。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的收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所得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全部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收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额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扣除依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抵免的税额后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以后五年内,年度信用额度扣除当年可抵免税额后的余额,可以抵扣: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作为收入负担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可抵扣境外收入居民企业的税额,可以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额度内抵免。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工程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免征税收,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免税款。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货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报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金额中预扣税款。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经营、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依法扣缴或者不能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所得税。在收入发生的地方。.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的支付人应缴纳的税款中追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之日起七日内将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代扣代缴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配。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上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

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法律。

第四十五条 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控制的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非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利润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当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加征税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加征税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藏品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适用本法规定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注册地为纳税地;但是,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义务人所在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将其主要机构、场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义务人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或终止营业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底或者季末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清算应纳税款和应退税款。

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期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计算纳税。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本法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享受经常性税收减免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优惠至本法期满。

依法设立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领域需要国家支持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对上述领域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与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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