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04:36: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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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及条件指引(指引版)

第一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及条件指引(指引版)

《公约》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拒付压力,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减免指引》第一章。第二条 贷款减息,是指在不良贷款催收过程中,综合评估后,在确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信用社权益的前提下,为尽快追偿债务人所欠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者部分减免。第三条 减免贷款利息的种类包括:(一)基准利率,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浮动利率:指利率上升时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3)罚息:指逾期罚息与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合同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4)复利: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将应收利息中未收回的部分作为本金计算的利息。第四条 做好贷款减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损失最小化或者挽回原则。不良贷款利息的减免,应当以尽快、尽可能收回贷款为前提,综合评估后确定放弃全部或部分利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信用社债权。(2)差别待遇原则。降息要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时间长短、催收难点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降息减息不能“一刀切”。(三)分级审批原则。凡是减免利息的,均报县(市)协会审批,少计可经县(市)协会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箱。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减免债务人的贷款利息。(4)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借款人逃废债务等不良后果,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减息减息要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单位和外部人员公开、报送相关信息。(五)有条件减免原则。对债务人实施降息,必须以农村信用社扣除减息金额后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分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可以相应分期减息。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减少利息。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降息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二)减免息必须以农村信用社能够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三)通过减免息收回贷款的,应当以现金偿还为常态;例外是实物债务。原则上,对于实物债务,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四)减免息要以农村信用社实际缴付情况为依据。如果借款人只是制定还款计划而没有实际偿还贷款,则不得给予任何救济。第六条 原则上,只可对200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已转为非贷款的减免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下列贷款本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一次性偿还的,可以减免全部利息;如果偿还部分本金,可以减少相同比例的利息:1.被归类为亏损的贷款;2、对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丧失,且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未及时主张担保权的;3、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现有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执行;(四)1997年以前发放的、现已转为次级或可疑的贷款(包括通过偿还旧贷款或实体贷款转换进行重组改造的次级贷款或可疑贷款,下同)。(2)除

符合本条第(1)项第2-4项规定的贷款外,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的贷款: 1.本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一次性偿还的,可以减少或惩罚浮动利息和罚息2。如果贷款的本息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偿还,并且本金还款额达到20%以上,则可以减少浮动利息、罚息和复利,剩余利息暂停,暂停开户。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偿还贷款的,取消所有利息扣除和暂息,继续按照未扣除和停止计算的状态计算利息;3.如果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的不良贷款实施整体还贷“一揽子”,农村信用社在与还贷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以酌情减免复利、罚息、浮动利息甚至全部利息。 但减息金额不得超过所欠本息的50%。第三章 操作程序:第七条 申报。贷款发行机构为报告机构,经报告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协商一致,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拟减持项目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团队或贷款审批组集体表决。表决通过的,将申请报告、批准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报美联社批准。(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贷款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和拖欠利息形成的原因,以及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责任;3、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负责还款的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四)农村信用社采取的清理、振兴、保全措施和效果;5.拟议的降息方案、降息原因、对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和收入的影响。

六、其他应当说明减产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事项。(二)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包括: 1、相关借款合同、借条、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2、催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3、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息协议(意向书);(四)拖欠利息清单;5、债务企业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良好的贷款责任证明或其他责任认定和调查材料。7、其他能够证明减产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材料。第八条 审查。(一)联产资产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提交的降息项目进行核查,负责债务人情况、催收过程、降息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等的核实和审查。对符合减息条件的,由协会资产管理部门拟定审查意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报县(市)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否则由董事会授权资管委会不予批准。(二)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减免不良贷款减息、免息的范围和条件;判断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偿还本息的能力是否准确;减息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引的规定,本息还款的金额、比例和还款进度以及相应的减息协议是否合理;处置计划是否符合本指南中规定的原则等。第九条 审批机关 (一)减息政策措施原则上报县(市)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具体项目审批可经县(市)协会理事会批准,授权县(市)协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1.广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协会单(案)降息100万元(不含)减息项目;2、非珠三角地区其他社团,单(案)减息项目减息金额50万元(不含)。(

二)减免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农业小额贷款减息项目,可以经县(市)协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但须报县(市)协会编制 (三)本指引第六条范围内的降息项目; 单笔(案例)减息金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减息项目珠

三角地区协会,非珠三角地区社团单笔(案例)降息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减息项目。必须报市政厅(或湛江、茂名、韶关市联社,下同)|记录;其中,珠三角地区社团单笔降息金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社团单笔降息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减息项目,须报市办审核后报省协会备考。 (四)不符合要求的不良贷款。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原则上不免息。如果由于外部客观因素,农村信用社为达到降风险减损的目的确需减息,且减息理由充分,符合减损原则的,特殊情况可以处理。其中,珠三角地区协会单(案)300万元以内的减息项目,非珠三角地区协会单(案)减息金额150万元以内的减息项目,须报市办|记录;其中,珠三角地区社团单笔降息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减息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社团单笔降息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减息项目,须报市办审批后报省联。

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还款协议的相关职责。对承诺分期还款的,农村信用社要督促其履行承诺,尽快偿还贷款。第十一条 建立降息跟踪监测制度。信用合作社和联合合作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减息账目,跟踪监督核定减息方案的执行情况。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约定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协议取消减息减息,并及时采取相关催收措施。第四章 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已实行减免息的贷款,原应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利息应计入核销计划,并在当年或者以后各年度核销;应计资产负债表外应收利息作为冲销处理。第十三条 暂缓付息的贷款,停息期间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原计息或者减息的资产负债表外利息暂时不予处理,暂停计息,暂停开户。债务人或者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履行本息还款计划后,减少的利息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不履行约定的,恢复计息。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健康贷款降息实行分工责任制,资产管理部门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降息项目的核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审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项目减减、减减项目,督促减减工作。第十五条 各地实施本指引,应当规范有序,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降息范围和条件,不得乱开口、任意减少、减少工作,注意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六条 建立无良贷款利息检查、减减、减息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机关和联合通讯社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申报、审批、|、执行批准豁免、豁免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违反本指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一)串通债务人,实施诈骗,利用虚假材料、数据欺骗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二)调查不实或者审查不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实行减息的;(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对借款人减息或者减息的;(四)逆向程序操作,先免后退;(五)未事先申报,实际减减、减减金额超过核定数额的。(六)其他违反规定给予债务人减息或者减息的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的制定、解释和修订由省联社负责。各协会可以按照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具体救助项目可经理事会授权的无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减免利息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贷款余额 其中: 次级 可疑损失 未偿利息 地点: 在桌子上 基础利息: 浮动利息: 罚息: 担保人或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 计划返还本金: 利息: 现金回报: 实物: 计划还款时间表或处置计划摘要: 受让人: 信用社申报意见:负责人: 公章: 县(市)协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负责人: 县(市)协会

无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县(市)协会批复意见: 副主管: 主任: 公章: 市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理: 负责人: 公章: 省协会意见: 经理: :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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