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0 04:25: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办法

《降息和减少不良资产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信用社(银行)贷款为

更好地促进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减压,有效化解资产风险,快速降低不良贷款,制定信用社(银行)贷款。第二条 减免不良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鼓励不良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收取不良贷款,对部分符合特定条件和范围的借款人所欠的不良贷款支付利息,采取的一项特殊的灵活措施。正常情况下的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不适用于本计划。第三条 贷款利息减免包括减免浮动利息、罚息或者全部利息。浮动利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正常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加罚息的利息差额,指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执行利率与正常贷款执行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第四条 实施不良贷款减免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资产追偿最大化原则。即农村信用社在实施不良贷款减免息时,必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减少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障农村信用社利益最大化。差别待遇原则。减免息的数额要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收回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降息并非“一刀切”。分级审批制度的原则。所有减免息的,应当报美联社审批或者按照美联社授权的数额,任何人或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免债务人的贷款利息。

严格保密。为避免企业逃废债等不良后果,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减息减息要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向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公开、报告相关信息。先到先得的豁免原则。债务人必须偿还不良贷款的全部或者部分本息,农村信用社才能减免不良贷款利息。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实施降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减息必须在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金的前提下,减免息应当以现金偿还为前提。减免息要以农村信用社实际支付为依据。如果借款人只是制定还款计划而没有实际偿还贷款,则不得给予任何救济。第六条 在减息范围内偿还部分本金的,包括后来办理贷款偿还旧闲贷者在内的,可以减免相同比例的利息,下同) 2)如果本息和利息可以按照既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 首期本金20%以上可以清偿的,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可以减免浮动利息和罚息,剩余利息按停息账户处理。债务人或者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未按时履行还款约定的,农村信用社从不履行协议当年起恢复罚息计算;3 如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良贷款整体还款实施“一揽子”不良贷款“的,农村信用社与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可以根据情况减免浮动利息、罚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的利息数额不得超过所欠本息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贷款发放机构为申报合作社,在与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将减免项目报贷款审批组审议。 集体表决,提出表决意见。表决通过的申请报告、批准表格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和拖欠利息情况、农村信用社相关责任5、拟提出的降息方案、降息原因、对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和收入的影响。相关信息(复印件)应包括:1、相关借款合同、借条、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2、双方签署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息协议意向书);3、欠息清单 4、债务企业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联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信用社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查。符合降息条件的拟拟审查意见,报美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交批准意见。审查要点:是否符合减免息或减少不良贷款的范围和条件,判断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偿还本息的能力是否准确,减持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金额是否准确, 本息还款比例和还款进度及相应的减息协议是否合理,相关处置方案是否符合资产回收最大化原则。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减息项目审批权限,除部分小额农业贷款的减息减息项目外,由县级企业审批。

单次减息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并且

全县单笔减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县协会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报县解决。其中,减息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降息项目和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办事处审核,报省协会审批。第十条 签订减息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经批准,农村信用社、协会应当与借款人或者其他债务人签订减息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还款协议的相关职责。对作出分期还款承诺的,农村信用社要督促其履行承诺,尽快建立降息跟踪监测体系。联盟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减息账户,跟踪和监控已批准的减息计划的执行情况。还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减持协议的,农村信用社有权中止减减协议的执行。第四章 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已免息的贷款,原应计息的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应当计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的核销计划,表外应计利息应当核销。第十三条 对暂时停息的贷款,停息期间不再计算应收利息,原计息减免的表外利息暂时不予处理,实行停息账户。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履行本息还款计划后,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人不履行约定的,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减少的利息,即恢复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利息的减免应当实行协会理事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资产管理部是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豁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审计部门负责对减量项目进行审核,按照职能分工,从专业角度对减减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各地实施本办法,加强管理,严格缩小降息范围,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第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减免息、减免责任检查和追究制度。各市办公室和联合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申报、审查、核准和实施的豁免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监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不经事先申报,实际减减或者减刑数额超过核准数额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联出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减息审批表 附件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减息审批表 申报合作社: (公章)金额单位 借款人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贷款余额 其中: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 未偿付利息 其中: 浮动利息: 罚息: 担保人或其他负责偿还贷款的责任人: 其中,返现运营商: 信用社申报意见负责人: **: 负责人: **: 公章: 经营者: 负责人: **: 经营者: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