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1 12:4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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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办法(2015年第二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办法(2015年第二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办法保障全体职工缴纳和存缴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被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部分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已存余额或者部分余额:

(一)住房消费退出

1.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装修自住房屋;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子交房租;

4、缴纳维修费(大修费)和物业管理费。

(2) 注销账户的提款

1.退休的,退休的;

2.在国外定居;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 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家庭成员重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条件的,允许直系亲属相互退出;符合(二)项条件的,取款将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职工在任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无继承人、无遗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

第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并限制提取账户余额: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外地贷款,贷款本息未结清的;

(2)员工个人账户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且仍在有效担保期限内;

(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凭证的撤销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住房消费退出:

1、购买商品房,提供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发票或付款收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拆迁安置房屋,需提供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由房管部门规范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以及支付房款的账单(任意一张);

4. 房屋建设或改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地基开挖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概算》等证明文件日期是必需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确认;

5、房屋大修的,提供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确认;

6、房屋装修,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装修合同》、《装修预算》。装修提取适用于装修中的情况,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确认;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安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安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提供《贷款合同》所称房屋的《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还款流程并加盖银行印章三个月以上贷款。余额证明;

8、提取租金,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住财产的证明、当年租金支付发票。单身工人提供单一声明;

9、缴纳维修费的,应提供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维修费缴纳单;

10、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备案,以及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账单;

11、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提取员工直系亲属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 注销账户的提款:

1、退休或退休,提供退休证明、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养老金申请证明中的任一项;

2.出国或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残疾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4、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存款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证(legendee's legacy title certificate)、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取得证明;

2.如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给家庭生活造成特殊困难的,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实地检查;

3、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及个人医疗费用账单;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领取失业救济金证明或者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第四章 提款金额及期限

第九条 住房消费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个人账户的百元部分全部提取,不得超过住房消费总额。

第十条 装修、维修款只能提取一次,装修款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1000元/平方米,支付和维修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票据规定的金额。

第十一条 租金不超过15000元/年,每年可提款一次;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不超过账单金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注销账户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个人账户100元可全额提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给家庭生活造成特殊困难,个人账户百元部分可一次性全部提取;员工或家属因重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可以退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职工自行缴存。委托他人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款人填写《提款申请表》,交存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预留印章;

(二)提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提交《提款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单身声明)、存款人本人银行卡及相关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当日完成;如需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提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已收款项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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