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15:50: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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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贷款中,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图)

组合贷款中,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组图)

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客户(乙方):(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人(丙方、受托人):(委托贷款经办银行)

担保人(丁方): 抵押人:

担保人:(卖方或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购房,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丁方为甲方贷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丁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号为:.

第一章住房贷款

第一条 甲方对卖方

购买地点在北京

,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向乙方申请贷款,同意以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元(大写)和(小写)元。本合同各方签订并符合乙方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后,丙方将贷款划入姓名为 的账户,开户行为银行账号为 的账户,即甲方已收到贷款。

第三条 本合同自贷款过户之日起执行(首/次)住房贷款利率,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算。中国在贷款转让之日。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相关规定执行,恕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年,合计月,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划转之日起计算,划转日期以乙方备案的还款明细为准。

第五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房屋,不得挪作他用或变更。乙方和丙方均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加分期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条款见本合同第三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七条 甲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房屋,除向乙方申请贷款外,还向丙方申请贷款,称为组合贷款。合并贷款中,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本合同,甲方申请住房商业贷款由甲方、丙方及其他相关各方另行约定。

_____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申请的贷款为组合贷款。除签订本合同外,甲方还与丙方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甲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和商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和(小写)元。

第二章 偿还贷款

第八条 甲方开立符合丙方转账要求的还款账户,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真实有效,还款资金能够正常抵扣和还款。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按约定的还款金额从账户中划转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1) 还款账户名称: .

(2)还款账号:。

第九条 甲方应在收到贷款后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每月还款日为

若某月无相应还款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除每月还款日外,因偿还逾期贷款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与乙方约定的还款日称为非约定还款日,按其他约定执行.

甲方应在还款日(含合同未约定的还款日)的前一天将全额还款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并保证在还款日,账户中保留相应的保证金以备丙方收取。

第十条 甲方按乙方规定的免费还款方式按月还款,每月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元,至少为除甲方最后一期还款外每月应还款额。 A的还款。最终还款金额由实际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之和确定。甲方收到贷款前或债务履行期内,若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每月最低还款额按乙方规定调整执行借款服务申请表,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住房公积金热线、“北京公积金”APP等渠道查询。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在每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调整每月还款额,对高于每月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进行还款。调整后的还款额称为约定还款额。约定还款额为1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款除外);甲方未调整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还款额为甲方每月最低还款额;若约定的还款金额为甲方最新有效调整金额;约定还款额高于甲方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之和的,约定还款额为剩余贷款本金,

第十二条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热线、“北京公积金”APP等渠道,或到乙方贷款业务柜台调整每月还款额度。甲方不能在还款日(含非约定还款日)办理调整每月还款额等还款业务。

第十三条凡根据甲方信息通过登录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热线、“北京公积金”APP等自助渠道进行的业务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的操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双方认可乙方系统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甲方同意乙方单方修改自助通道系统规则。

第十四条 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向甲方收取还款时,按如下方式处理:如甲方还款账户中的保证金足以偿还约定的还款额,丙方应进行还款约定的金额。金额不足的,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划拨;仍不足的,丙方不得转账,视为甲方逾期借款服务申请表,并按每月最低还款额度利息罚款。

如甲方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低于每月最低还款额,或须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剩余贷款,丙方收取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甲方利息,甲方还款账户存款不足的,丙方不予转付,并按甲方贷款剩余本息收取罚息。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偿还逾期借款,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一)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调整每月还款额度,按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还款。

(2)若选择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以外的日期还款,甲方须到乙方贷款业务柜台或通过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等渠道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 丙方划拨给甲方的还款资金的还款顺序如下:

(一)借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本付息的顺序偿还;

(2)贷款逾期的,先偿还逾期部分,再偿还未逾期部分。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分期偿还,同期逾期借款按罚息、利息、本金顺序偿还。

第十七条 甲方为多个借款人的,借款人对彼此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可按乙方规定办理还款相关业务,包括:查询与贷款有关的每月还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打印相关还款凭证;转账所需的还款账户,替换原还款账户,继续抵扣和偿还贷款;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偿还逾期贷款、提前还清所有贷款、重置住房公积金交易密码等业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有权声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有权行使抵押权,以及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有权冻结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资金偿还贷款:

(1) 甲方改变贷款用途,或以与卖方进行购房交易的形式套取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二)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

(3) 甲方办理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向乙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证据、资料等文件,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代为办理的

债务人或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 甲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或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借款。

取得新的借款资格;

(6) 甲方发生残疾、失业、搬迁、婚姻变更、工作变动、经营变更等变化,乙方或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的;他们自己的判断;

(7) 甲方疏忽管理和收回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以其他不当方式处分现有重大资产,如转让财产或其他逃债行为;

(8) 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某些权利,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9) 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乙方、丙方自行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十)抵押人拒绝将抵押财产恢复价值或者不提供与减值相称的担保的;

(11) 乙方或丙方因查封、他人抵押、倒卖、异议登记、设立居留权等原因不能实施抵押的;

(十二)抵押人未提供抵押登记所需资料或者不配合抵押登记,导致

乙方或丙方无力实施抵押;

(十三)担保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银行账号等或拒绝乙方、丙方提供的

资金财产的监督检查;

(14) 担保人重要资产被转移、扣押、冻结,或单位变更、注销,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按条件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新担保的乙方、丙方要求的担保;

(15) 甲方或担保人以自有或联名不动产设立居留权,乙方或丙方认为根据自身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或实现的判断。

第三章抵押权

第十九条 抵押人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房屋抵押给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本合同。

甲方申请组合贷款时,抵押人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房屋抵押给丙方,或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品房抵押先后顺序抵押给乙方和丙方。贷款债权份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费用以及为实现本合同及房屋商业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房屋商业贷款合同对抵押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甲方违约涉及抵押物处置,处置所得款项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双方约定处置抵押物时合并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派对。在组合贷款全部清偿前,乙方和丙方不得约定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或提供解除抵押权的相关材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在组合贷款全部清偿前,乙方和丙方不得约定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或提供解除抵押权的相关材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在组合贷款全部清偿前,乙方和丙方不得约定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或提供解除抵押权的相关材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有义务修理、保养和保证其完好。乙方和丙方均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未经乙方、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其他不当方式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再抵押或处分质押财产。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适应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关系被确认无效、无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对甲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签署时抵押品的价值。本合同项下借款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对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形成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四章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二条抵押登记完成前,房屋出卖人应当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定期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申请组合贷款时,在抵押登记完成前,由房屋销售方或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人,为组合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提供定期连带责任担保贷款,经丙方批准,为住房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十三条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和丙方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得到乙方或乙方认可的机构支持之日止。 担保 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起两年;分期还款的,保证期按每期分别计算,自每期还款到期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结束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担保人为卖方的,在担保期内,乙方、丙方有权对担保人的资金、财产进行监督、检查。担保人发生单位变更、注销或经营亏损等足以影响乙方、丙方权益的,担保人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丙方,甲方应在十日内满足乙方和丙方要求的条件。提供新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借款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应自收到乙方或丙方书面通知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并清偿甲方债务。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已履行保证责任,自代为清偿债务之日起有权向甲方追偿,并有权向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位于追索赔偿。甲方应按担保人要求及时归还补偿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补偿金利息,保证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因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而引起的每月最低还款额的变更,以及按照本合同第二章、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关系被确认无效、无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对因甲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本合同项下借款关系终止,则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继续对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乙方同意并由有关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需经乙方同意并签署相关变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或经乙方认可的机构。甲方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时,乙方贷款业务柜台或变更手续均通过乙方认可的渠道办理。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认可的机构,或未办理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如有约定,与乙方、丁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延期后剩余本金及适用利率、剩余贷款期限及重新确定的每月最低还款额,并通知甲方C,丙方批准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甲方因房屋交易纠纷与房屋出卖人解除购房合同或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本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经乙方同意,由甲方共同解决。购房款及购房贷款本息与售房者的处置问题,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解决或不归还贷款的,视为改变贷款用途.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

其他用途,乙方和丙方有权提前支取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罚息。违约金利率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贷款利率的100%。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偿还借款的,乙方、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违约部分计收罚息。罚息率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在贷款利率水平上额外收取 50%。

第三十六条借款发生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丁方同意乙方或丙方将其违约记录在乙方不良信息库中,并上传至征信信息中。征管机构。甲方、丁方 丁方同意乙方或丙方将其信息提供给北京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乙方资产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催收机构。甲方、丁方同意乙方、丙方或其委托的代收机构通过信函、电话、短信、微信、上门等方式通知代收代收,并同意乙方、丙方或其委托的代收机构应当获取其最新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约,无论是违反本合同还是违反联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签订的贷款合同,只要违约行为符合任何一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前到期的条件即可。在上述合同条件下,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合并贷款,合并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和住房商业贷款部分的各自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合同效力与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甲方签字,乙方、丙方盖章,丁方签字/盖章(抵押人签字,保证人盖章),自贷款支付之日起生效根据合同。合同任何一方如符合条件,可使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进行盖章和签字,各方一致认可该签字形式下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报送甲方贷款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委托的资产管理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人民法院管辖。 . 如甲方办理组合贷款,也可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各方承认,乙方和丙方均有权以各自的名义作为原告就本合同项下的索赔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甲方、丁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丙方收集、储存甲方、丁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或使用本服务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丁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丙方将上述信息用于贷前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争议解决等管理服务。甲方和丁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提供乙方所获得的甲方和丁方的个人信息。甲方、丁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渠道,将乙方获得的甲方、丁方个人信息依法共享给其他政府部门。

上述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丁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教育和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公积金信息等。

对于甲方、丁方同意由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与甲方、丁方的约定进行信息处理活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和丁方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或丙方向甲方、丁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甲方的送达地址以申请时贷款申请表上的地址或通知中变更后的地址为准,并计算日期均自乙方或丙方邮寄通知之日起算。直接送达通知的,以实际送达为甲方、丁方实际收到。

当乙方需要通知甲方、丁方事项时,除书面通知外,乙方还有权通过在乙方办公地点、官方网站、“北京公积金”APP上发布通知或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官方微信公众号等。

如甲方要求丙方邮寄本合同,丙方将本合同以EMS快递方式按甲方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甲方,无论甲方是否签收,均视为有效。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本合同为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义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的手机号码或通知变更后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贷款或还款,但发送短信的发送不构成乙方的还款义务 无论乙方是否发送短信或甲方是否收到短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提醒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债权、抵押权的实现费用是指:

(一)为取得和维护债权、抵押权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通过以下方式收到本合同:

□丙方柜台自取 □丙方邮寄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表示甲方已确认合同

条款,并已充分了解还款日期,

还款注意事项,例如每月还款金额和还款规则。

丙方盖章: 丁方签字: 抵押人签字:

保证人印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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