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0 09:45: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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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抗辩及抗辩的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人代位权、抗辩权、抗辩及抗辩的法律特征

研究票据担保,明确票据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权和抗辩理由,对维护票据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票据担保及其法律特征

票据保函是指行为人在出具的汇票上记录保函文字,完成签字后交付给持票人,从而表明票据义务的履行得到保证的行为。票据担保义务与普通民事担保义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票据保证了债务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证票据债务独立于保证票据,即保证票据债务不因缺乏实质性要件而无效时,票据保证债务无效。另一方面,票据保护债的时效期限与保证票据债务的时效期限相同,但它们相互独立存在,后债权人对保证票据债务人的追索自然不会造成票据担保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

二是票据担保的债务没有理由。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双重债务关系。一种是民法上属于支付债的基本债,另一种是票据债。票据担保仅是对背书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保证,不为另一层基金会的债务提供担保。无论标的债务是否有效存在或发生变化,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债务性证券化,一旦票据担保义务有效履行,票据担保人将承担担保义务。

第三,票据担保的债务与担保债务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在一般民事担保中,担保债权和担保债权属于完全的主从关系。票据担保债务与票据债务之间存在相对的主从关系。

第四,票据担保是单方面行为。票据的担保只需要保证人在票据上记录并签署保证文本,从而承担保证责任,无需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同意。

二、票据担保的法律效力

票据担保的基本作用是保证被担保票据义务的履行,与一般民事担保具有相同的作用。此外,作为一种特殊债务票据债务性证券化,《票据法》还规定,票据担保具有一定的特殊效力:

首先,票据担保债务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不能设置为担保物和现金担保。

其次,票据担保债务与担保债务相同。在票据担保中,票据担保人只对被担保人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而不对被担保人的基础债务进行担保,担保债务的范围与被担保人的票据债务完全相同。

第三,票据担保债务是法定的连带担保债务。票据担保债务不同于一般担保债务。此时,票据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要求票据保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债务,而不要求被保证票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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