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8 17:4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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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农商行一员工骗贷700万 银行为避免不良竟为其展期续贷


  一银行员工,利用空壳公司、伪造虚假资料申请贷款,而银行在贷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同时,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让贷款人办理续贷。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行”)前员工王某利用空壳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贷款700万元,给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553.7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记者了解到,王某不满法院做出的骗取贷款罪,其辩护人表示,王某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购买公司等,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本次上诉。但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与一审相同,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另外,记者注意到,该行近两年并未公布财报信息,对此,记者就原职工骗贷情况、年报情况,发送采访函至汝州农商行,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购买空壳公司虚构资料,骗取贷款

  银行内部员工不惜购买空壳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额贷款,到期因无法偿还,便联系过桥资金归还贷款,之后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还于过桥资金,而在贷款期限内该员工便己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底,系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的王某与闫某(另案处理)商量利用公司名义从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申请大额度贷款使用。2012年12月,由王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王某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这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王某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某、康某的账户中。

  直到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便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王某虚构了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第二次贷款8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王某又向汝州市农商行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该笔贷款期限内实际贷款使用人闫某和王某己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银行为避免不良,办理展期、续贷

  窟窿还未堵上,银行便同意王某等人申请续贷。

  2015年3月,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和王某办理续贷手续。

  王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同时,王某又一次向汝州市农商行提供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汝州市农商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该笔贷款到期后,王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553.7元。

  最终,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王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王某不满判决,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称王某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购买公司等,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本案中刑法保护的利益未受到侵犯,犯罪结果并未出现,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贷款所提供资料与未偿还借款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王某在贷款时有故意骗取贷款等缘由,表示原判决处理失当,其不应退赔。

  最终,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2月,汝州市农村信用社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确定为当年加快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十家单位之一,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正式批复同意组建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于10月14日正式取得省银监局的开业批复。公司名称由“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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