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0 17:28: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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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员工受贿案曝光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拿570万元“好处费”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银行员工在放贷过程中受贿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借款客户“提成费”、“ 顾问费”,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70万元。

  记者就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员工放贷过程中受贿事件联系到宁夏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对此不是很清楚,并给到办公室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始终无人接听。

  银行员工收受他人“提成费”、“顾问费”

  “委托贷款”是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达到向银行贷款的目的,需要借款的公司便委托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贷款,随后将贷款资金给到需要借款的公司,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银行收取部分“中介”费用。

  2010年下半年,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吴某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业务,期间因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影响未能放款,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给其推荐了2000万元委贷业务,张某和吴某谈该项业务时提出要收取顾问费,核算下来是140万。

  之后,在2011年1月份,张某介绍了西正公司财务人员齐某和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吴某认识,并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

  委托贷款放款后,张某和吴某约定除去给西正公司支付利息外,吴某额外给张某支付7%即140万元,在业务办理之前张某和齐某约定“好处费”由出资方和业务办理方各拿一半,2011年1月17日吴某给张某送了140万元现金,张某给原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王某分10万元,给齐某分40万元,自己留90万,好处费是张某和吴某谈的,齐某和王某二人没有问张某收了多少钱,对各自分配金额也没有异议,王某是张某领导也是协办人员。

  贷款后再拿“好处费”

  就在4个月后的2011年5月份,王某又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众科技”)办理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中,伙同张某、齐某收受正众科技负责人郑某4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得款260万元人民币。

  2011年5月4日,正众科技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出资方西正公司是其利用关系拉的,资金使用方正众科技的董事长郑某是王某利用自己关系联系的,正好促成该笔业务,该笔委托贷款业务王某是主办,张某是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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