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5:37:3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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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巨变 当前仅15.4%内利率受到保护


  8月20日下午3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闻发布会的召开,金融科技圈、民间金融圈沸腾了。最高法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新规自8月20日起实施。而当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4倍即为15.4%。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利率保护上限大幅调降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最高法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以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外,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此举将大幅提高民间借贷市场准入门槛。同时,新规进一步堵上了高利转贷的漏洞,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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