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9 16:3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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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骗取资金652亿元 揭秘吴小晖的“庞氏骗局”(3)

  记者: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损失,而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形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阮齐林: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通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记者:起诉指控吴小晖的两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占为己有,但一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部分认定为职务犯罪。为什么法律上会对这两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

 

  阮齐林:在犯罪手法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公诉人认定吴小晖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种分别认定的标准是基于被非法占有资金的性质。

  一般而言,投资人购买保险公司产品后,资金即由保险公司实际所有并控制管理,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职务犯罪。被非法占有的资金则全部来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费收入。

  实际控制人为获取大量资金,而利用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如本案中吴小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被告人又将非法集资中的巨额资金非法转移占有,被非法占有的资金来源于安邦超发(非法集资)的投资型产品保费资金。在非法集资中,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非法集资款转移占有,是出于一个故意支配下的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即非法集资并非法占有集资款,不能分割,应当整体评价,因此这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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