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9 16:3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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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骗取资金652亿元 揭秘吴小晖的“庞氏骗局”(2)

  吴小晖的“庞氏骗局”:新保费收入还旧保费缺口

  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金额远超“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专家称犯罪数额惊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3月28日,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公布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看,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被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阮齐林: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一,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同时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第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同。

  同时,被告人吴小晖利用职务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为一百亿元,特别巨大。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利用保险机构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

  阮齐林: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过“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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