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8 18:07: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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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承诺减税,年底都实现了吗?(3)

政策要点: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3.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执行要点: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优惠,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执行起止日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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