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8 18:07: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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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承诺减税,年底都实现了吗?(2)

1.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修改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

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要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将营改增主要成果,比如税率简并、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的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等法定化,既巩固了营改增成果,又有利于纳税人学习、掌握增值税知识。

2.此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并没有涵盖营改增的许多过渡性政策,许多业务,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还得按照营改增期间发布的文件办理,这是纳税人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执行起始日期: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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