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3 22:3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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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4亿元存款失踪成悬案 储户维权4年没说法(3)

该谁为大额资金失踪负责?

  天津银行虽然无法保证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但系统本身应该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态度不同的是,杭州市联合银行在面对42位银行储户放在银行的数千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的情况下,不仅及时报警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更是出面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

  而天津银行不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在之后的两年陆续爆出多起大额资金神秘转移的悬案。例如,2015年4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3亿元存款在当日就被盗走。同时,天津银行在未获合理授权情况下,将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存款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转移,随后又分多笔汇款划回原账户。然而,即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风控事件,天津银行还是顺利在港交所上市。据悉,2015年全年该行净利润49.32亿元,同比增长11.4%。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年报出炉,针对天津银行多起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也曝光,且均指向存款神秘转移事件。作为案件频发的中心,天津银行表示,正就管辖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把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客观地说,在本案件当中,涉嫌犯罪的是天津银行的内部员工,其罪名是涉嫌金融凭证诈骗,其诈骗的是银行的资金,与储户无关。因为人民币是种类物,存款人的资金一存入银行即与其他人的资金混同,无法判断银行的经营处分行为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存款是哪一个具体存款的客户,犯罪行为针对的是银行的财产,与存款人无关,存款人的权益不受银行是否被骗的影响。

  其次,储户们既然已经在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设账户,这表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无论是由于监管不严还是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阻止储户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都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第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由是金融凭证诈骗,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的内部员工涉嫌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了银行的资金,对金融凭证有辨别义务和责任的是银行而不是储户,无论银行是基于对内部员工的信任还是基于技术手段落后而没有发现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的,对储户资金被非法转移承担责任的都应该是银行。天津银行对储户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结果没有任何关联,那只是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不能因为为了查明天津银行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由于天津银行对储户款项被非法转走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几个亿资金被非正常转移,其过错是明显的。对于储户来说,谁犯罪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求能够取回存款。发生类似事件的杭州等多地银行都能做到由银行先行垫付,但天津银行却没有负起他们本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从储户资金被非正常转移至今已经将近四年,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本该属于受害人和企业的几个亿资金无法拿到,公司正在面临经营严重受损、员工工资无法保障的困境,这对受害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影响可想而知,而对其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天津银行难道可以一直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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