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9 11:29:5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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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缓缴税款等税收事项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缓缴税款等税收事项管理的公告

笔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深入“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便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五项程序: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人变更计税额度核准、企业所得税预缴实缴利润以外的预缴方式核准、发票印制企业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缓缴税款的批复》、《纳税人缓报的批复》、《纳税人变更计税额度的批复》、《企业所得税除实际预缴利润外预缴的批复》《 4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执行和行政法规,同时简化处理程序。

(一)简化验收流程。 将受理流程从5个工作日压缩到2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核实。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 “纳税人缓缴税款审批”的受理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接环节。

(二)简并程序。 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批准)”。

1.《纳税人缓缴税款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进行核实。 情况属实,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缓缴税款。 将不再对有关此事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律审查。

2.《同意纳税人延期申报》,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反映的困难或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如属实,通知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扣缴义务人暂缓申报。

3.《纳税人变更计税额度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令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公告,修改第44号)重新核定配额并通知纳税人。

4.“预缴实际利润以外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河北个税申报延期,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将核实其反映的困难和情况。属实,符合要求。 符合法定条件的河北个税申报延期,准予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提交。 实名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过程网上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的支持,全程在线办理。 经申请人同意,税务文件可以电子方式送达。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承诺弥合缺口、缩短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办理流程。

2.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发票印制企业认定”,按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1项“税务机关应当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限额账户,税务机关送达《未达到起征点的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定期限额征管文件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定期征税办法》(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附件:1.《纳税人缓缴税款核准办法》等事项实施细则

2.税务文件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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