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6 08:3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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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ABS负面清单

上证ABS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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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转)》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标的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出不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管理工作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有哪些,研究确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布负面清单。资管公会及时通知。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六个月对负面清单进行评估一次,并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等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1、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不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按照预先公开的收入协议规则应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财政划拨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公司,承担以下业务: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现金流量产生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房地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租赁债权; 房地产,例如住宅楼或相关的房地产使用权。 经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性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量,只能通过处置资产产生现金流量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等具有物权的产权凭证。 6. 根据法律定义和业务形式,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关联的资产组合。 例如,标的资产包括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通行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资产。 7.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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