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13:1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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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合监管新规 推动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合监管新规 推动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12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和托管责任、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农村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从1998年至今,我国托管业务已有24年历史,已有30多家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 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记者,监管部门将加快完善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这将有助于促进资产托管行业健康发展,助力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潜在的财务风险。

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 主动,有效满足资产托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多元化需求。

目前,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包括农商行在内的中小银行,都在理财产品、基金信托等业务上进行了一些尝试。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操作规范,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助力“新资产管理条例”体系,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 市场与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关键环节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恪守诚实守信法则。 以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产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托管业务。 《办法》重点对接各相关领域现行托管规则,共同形成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合力。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托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风险隔离原则保证了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招商联合会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托管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如财富管理、信托、基金、经纪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 管理及其他产品是独立托管投资资产的理财产品。 这种托管与商业预付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资金存管业务完全不同,不应混淆。 在周茂华看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参与资产托管业务,意味着要求商业银行回归托管业务服务的本源,规范业务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防范潜在风险。

明确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之一。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确保业务战略、管理能力、组织架构、专业素质、资源保障等有效满足托管业务管理和相关业务的需要。风险控制。 主要包括:银行自身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会计、监察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具备资产托管条件,能够保证托管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健全的制度,并配备安全监控和防范设施。 同时,《办法》从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提出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11项责任和6项禁止行为。 例如,商业银行不得承担托管产品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不得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的本金或收益保证等。商业银行不得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混淆管理; 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等。”目前,《办法》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建议商业银行全面梳理现有业务的合规性对不符合《办法》原则的,尽快整改。对商业银行而言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范围,这将有助于确保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他还提醒,此前曾发生过投资者将资管产品亏损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托管是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实质是一种“财产托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或托管人,更不能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 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得利用托管银行的品牌和声誉进行不正当营销和宣传。

来源 | 农村金融时报

作者|杨一鸣

制作|刘睿智

审计 | 孙金霞

编辑| 张玉鹏上官梦露

最终审判|马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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