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03:08: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改革需要,鼓励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资产增值、转让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

(1)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股利性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常减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恢复税前收入,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所有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自身经营无关的费用),均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贡献。投资企业。 党企分配支付金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以及可以收取的以固定或可确定货币计价的资产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视同按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种经济业务,以及财产收益或损失转让按规定计算。

(3) 除另有规定外,无论投资在企业会计中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实际进行了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除股票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照股票面值确定投资收益。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款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但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部分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调整以降低投资成本,也不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当年实现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无限期抵扣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3、企业投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在经营活动中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购买股份;投资交易发生时分解 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以公允价值投资于两项经济业务,作为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利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确定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收益. 年均摊销转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按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将其全部经营活动(包括全部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作为受让企业)无需解散受让企业)换取代表受让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法人股东向联合- 其所有业务活动或其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股份公司。 原则上,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全部资产和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两项经济操作,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按下列方法计算和确认:规定。

(二)接受方企业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中支付的交换金额,不属于接受方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高于支付股权面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转出企业与受入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成本,应当以其原持有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方企业从转入方资产中接受的资产的成本,按照转入方原账面净值结转确定,不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将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 不要溶解。 原则上,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在交易发生时,应当分解为以公允价值出售全部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购买对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为按规定计算和确认。

(2) 如果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溢价的货币性资产(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超过资产置换交易公允价值的25%转入的资产总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均不确认因资产转移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之间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企业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所得税处理的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产置换成本:交换资产的原账面净值。 具体方法是按照每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总额,确定成本每个换入资产。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溢价的一方,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加上支付的溢价之和,确定被置换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取溢价的一方应当从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中扣除溢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依据。

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商业惯例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 6 月 21 日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