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0 11:3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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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铺企业所得税政策

当铺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不同口径典当行适用的税收政策

我在《当铺是金融企业吗》一文中详细解释了当铺是金融企业。 但由于国家出台的文件口径不一,人们的认识大相径庭,众说纷纭。

1、按行业定位典当业为服务行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氧吧)、劳务就业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街道社区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 新增岗位中,当年新录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收人数依次抵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重灾区、典当、桑拿、按摩、氧吧)、街道社区劳务就业服务企业、加工企业和加工性质的小微经营单位招收当地城镇因疫情失业的职工。地震灾区新增就业岗位中,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事业费按顺序征收实际招聘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 所得税。 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推广就业相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8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推广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支持舟曲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0]107号)都把典当业作为服务型企业来命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 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3年以上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复核后,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3年内免征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本文件未将典当业视为服务型企业。

上述将典当业作为服务型企业的文件,从行业分类的角度进行分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业分工条例》的通知》(国统字[2012 ]108号文明确第三产业为服务业,包括金融业。

2、从行业上定位典当行属于金融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金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城乡信用合作联社;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当铺(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金融中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一(二)《金融企业利润表》填制说明:本表适用于实施金融企业的金融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都是金融企业。

上述文件从行业分类角度将典当行归为金融企业,《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通字[2011]69号)进一步将“典当”分类在J类(金融业)、66类(货币金融服务)、663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3类(典当)中,对该类的解释为“指质押或抵押实物或产权出借活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铺属于服务业的金融业。 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口径不同。 有的文件将当铺称为服务业,有的则将典当业称为金融企业典当行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造成人们理解上的障碍。

二、典当行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适用于金融企业的文件也应适用于典当行。 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征税(财税[2009]99号),财税[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典当行可按照财税[2009]64号文和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在税前扣除。 应收利息逾期90日仍未收回,会计核算已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不得由典当行参照执行(有文件规定可以参照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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