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20:52: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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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中该如何描述收益情况?(1)_国内_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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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意义的保证和承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潜在客户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将潜在客户转化为签约客户是检验一个私募代理业务员是否优秀的唯一标准。那么,私募基金销售人员在向特定客户推荐私募基金产品时,可能会为了业绩向客户作出各种“保证”和“承诺”,暗示或表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无风险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害人害己。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推介私募股权基金时,不得夸大或夸大其一- 片面推销资金,非法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规避风险”、“安全”、“高收益”、“无风险”等字眼,可能产生误导投资者做出风险判断。

根据《管理办法》,违反本条规定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列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目前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此次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多的是协会的行政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的“承诺”和“保证”为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本息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如,在裴某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裴某提交了其与该行理财经理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他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承诺给其年化收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风险承诺书,这部分证据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此法院认定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最终支持了裴某的本息损失索赔。

基金合同中应如何描述收益?投资时,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自身的财务安全和收益。但由于私募基金自身的风险水平和特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流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个案讨论来描述基金的收益分配。例如,规定一定的预估收益值,分别约定收益低于、等于或高于时的投资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不仅需要在合同中客观、合规地描述与收益相关的问题,而且在销售时也要遵循合规、客观的原则,这就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销售团队的培训和管理。 .

适当性义务是否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适用性义务起源于美国,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简单的描述就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从而向合适的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并且产品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与认知能力相匹配。

目前,适当性义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金融产品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它由三部分组成,即了解客户的义务、了解产品的义务和适当推荐的义务。

考察一家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要应从适当性推荐和风险揭示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在基金销售行为中,风险评级是适当性义务的必要工作。然而,风险评级行为时有发生投资风险承诺书,而这些情况大多发生在销售人员暗示或明确说明投资风险是可以“控制”和“规避”的时候,从而让投资者选择与自己可接受的风险不相符的风险风险等级。高收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然而,并非所有的风险评级“走过场”都是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例如,在某案中,投资人通过银行和基金资格审查,明知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资人要求,仍声称自己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投资私募基金。基金。基金。在法庭上,虽然其主张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告知其不属于合格投资者,但经法院调查,其主张不予支持。

我们的观察 无论何时何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都应将合规作为首要标准。这种合规体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客户选择、产品推介、产品备案、投后管理等方面。并退出每个链接。同时,自律也是对自己和客户负责。我们将密切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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