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4 22:54: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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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财务而言,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大工程。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笔者特地整理了2019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新政策,欢迎收藏转发学习~

1、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扶贫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属机构向贫困地区捐赠扶贫资金。定点扶贫地区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政策实施期内,定点扶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执行上述政策。

二、明确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未扣除的,也可按实际扣除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入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

4.“定点扶贫区”具体范围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县(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村庄。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较多,实施动态管理,“定点扶贫区”具体名单不附公告。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询或咨询。

5.企业向“定点扶贫地区”捐款时,应及时要求发行人在公益捐赠收据上注明定点扶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收据。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服务费及佣金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8%;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1.将财产险公司的15%、人身险公司的10%的扣除比例提高到18%,大幅提高扣除比例。

2、超出部分允许无限期结转扣除。在会计上,该等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扣税款,税收差异由永久性差异转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取消了相关证明材料的报送要求,但企业应加强对手续费、佣金费用结转抵扣的账户管理。

【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继续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应按规定计提和扣除贷款损失准备。

3.金融企业不得将两项政策叠加实施。

【政策依据】

1.《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2.《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扣除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按向会员收取的服务费收入的2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规定的数额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按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费用的2%缴纳,基金总额达到规定限额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公积金清算返还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2.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人数和资产总额上限由30万元、100元或80元、3000万元或1000万元变更为元增加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无论企业实行审计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一般减免政策。

4.简化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在企业申报预缴时直接按当年累计情况判断,不再与上年度情况关联。

5.按月预缴的企业,一旦年中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其申报期限应调整为按季预缴,调整后不再在当年改变。

【政策依据】

1.《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实施普惠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1.被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由“创业投资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扩大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职工人数、总资产、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2.风险投资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投资,投资完成满2年,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进行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及其他条件”(财税[2018]55号),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1.除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制造企业外,其他制造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置固定资产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2、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购置的和自建的。企业购置的旧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依法设立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期限自2018年12月31日前的盈利年度起计算,享受“二年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直至期限届满。

【政策依据】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五)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司公告2019年第60号)

(六)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型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企业,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转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落实经营性文化机构转企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七)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相关旅游产业项目纳入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

《关于将旅游产业项目纳入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9]63号)

(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1.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收入政策。

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创新型企业,根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视为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的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适用企业所得税豁免收入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九)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为支持铁路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财税[ 2016]30号),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明确了利息收入持有2019年至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继续减半。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建饮用水工程项目投资、运营的所得,应获得项目的第一批产量。自营业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继续执行“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和家庭服务行业优惠政策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和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卫生健康委商务部)

(十二)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收个体经营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招收退役军人的当月起计算。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内按实际录用人数依次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增加50%。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个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收建档立卡、失业半年以上的贫困人口保卫部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加注“企业税收吸收政策”)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依法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3年内缴纳。实际应聘人数依次抵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增加30%。

2.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享受优惠待遇。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个体户,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享受优惠待遇;《重点人群就业身份证明》,报税时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由备案改为备查。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综合税收政策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永续债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适用股息、股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或适用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2、永续债投资者和发行人应具有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特征,双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遵循互惠原则:发行人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投资人应确认利息收入; 股息适用税收优惠的,投资者可以约定适用股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发行人按照税后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符合2019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利息税前扣除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减税。

4、现行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限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也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五、发行企业应在发行市场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方式。

六、明确税收处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七、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4.“放管服”方针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政策

一、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税收政策的通知》“免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商品出口商品税法》(财税[2018]103号)可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获准征税时,统一采用核定的4%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相关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2)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修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等7个表格及填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Type A)》(A100000)等3个表格填写说明修改。

2.完善《公司所得税补缴亏损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调整后收入表》(A108010)单项数据填报说明。

3.取消《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的报送和《“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户汇总表》的报送。

4.“2.”填写说明 扣除调整项目——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A105000)中的(十七)其他”(第30行),增加了“企业转让货物、资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时,视同营业税调整后,如果相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将应征税和调整的金额报送银行,视为营业税调整的全过程。它反映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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