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22:1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法:

...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全部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规定:“第八条为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预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全部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股权(以下简称股权)等股权投资资产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对价,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方投资股权时实际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原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费。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增加,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能够确认损益的,相应调整股权净值。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取得的同一股权部分转让的,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按照转让比例从股权总成本中计算确定。

七、非居民企业以分期收取方式取得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转让财产取得同一项目收益的,分期付款可视为收回前期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待成本全部收回后计算扣除。缴纳预扣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3、非居民企业部分转让同一股权时,股权转让成本如何计算?

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持有股权,但仅部分对外转让的,根据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权总成本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所转让股权的相应价值。的代价。举例如下:

境外公司A为非居民公司,境内公司B、C为居民公司。A公司前后三次投资C公司,合计持有C公司40%的股权,第一次投资100万元,第二次投资200万元,第三次投资400万元。2016年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C公司30%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则C公司持有的A公司40%股权的总成本为700万元(100+200+400),本次交易的转让比例为75%(30%÷40%)。本次受让C公司30%股权对应的成本为525万元(700×75%),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75万元(1000-525)。

五、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结汇?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本文件已废止公告,以下简称“原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转让价款和股权成本价应当以取得股权的币种计算。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或购买原投资者的股权。对同一非居民企业进行多项投资的,股权转让价款和股权成本价以首次资本投资的币种计价,股权成本价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首次资本投资当天的汇率换算为首次投资时的货币。为进一步简化外汇兑换,将本规定修改为本公告第五条。根据置换后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先将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举例如下:

境外公司A为非居民公司,境内公司B、C为居民公司。两次投资C公司后,A公司共持有C公司40%的股权,第一笔投资100万是2008年8月1日。美元(假设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当时是:1美元=8.6元),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2016年1月10日,A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合同于同日生效。15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汇率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1欧元=7.2元。本次交易的财产转让收益为2000万元;本次交易的财产净值为1020万元(100×6.6+50×7.2);本次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80万元(2000-1020年)。

七、非居民企业就同一项目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价款向扣缴义务人分期代收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如何计算扣缴税款?

根据本公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以分期征收方式取得同一项目应预提所得税的转让财产所得,分期付款可视为收回前期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计提预扣税款。举例如下:

境外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境内企业B、C均为居民企业。A公司和B公司各持有C公司50%的股权,投资A公司取得C公司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2016年1月10日,A公司将该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2009年4月10日,分别支付了3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转让价款。本次交易中,B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款项可视为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中的300万元;400万元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公司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费中剩余的200万元,剩余2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代扣代缴税款;B公司2016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款项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九、如何理解本公告第十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二条的关系?

两条规定适用的情况不同,并不矛盾。本公告第十条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同一项目所得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第十二条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外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境内两项以上应税财产交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虽然形式上属于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但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重新定性2015年,应将直接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交易重新确认为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交易。而如果间接交易涉及两笔或两笔以上境内应税财产交易,则再确认后也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境内应税财产交易,则可认定为两笔或两笔以上直接转移境内应税财产交易所得。不属于同一项目收益的,不适用本公告第十条的规定。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