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9 21:43: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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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附股)

大力度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附股)

7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我国企业降低杠杆率要点的通知》。 2019年”,大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规模扩大。,并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完成时间。

5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支持有市场前景企业的重要举措缓解债务压力,促进稳增长,防范风险。去年以来,已实施9000多亿元债转股,促进了企业杠杆率下降和经营效率提升。下一步要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着力加大债转股力度、扩大覆盖面、提高质量。

一是建立合理的债转股定价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和执行机构尽职豁免措施,创新债转股方式,扩大债转股试点。股权置换,鼓励高杠杆优质企业和业务板块先行实施债转股,推动更多项目签约落地。

二是完善政策,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高风险权重债转股股权占用资金较多的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允许交易通过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债转股业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障社会资本权益。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依法依规探索公募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鼓励外商投资实施机构。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顶层核心文件) . 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序幕拉开,政策继续有力推动债转股。

2017年8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年4月27日,从严监管资管新规还豁免债转股,并提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管产品筹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合法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债转股继续受到政策鼓励,作为参与国企降杠杆的重点业务,各大银行积极参与,规模达9000亿元。但实践初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国有资产定价等影响量的增加。

近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明确提出,债转股要加大力度、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四部委联合发文,推动市场化债转股进入升级版。市场化债转股有望迎来重大商机。

现将新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体作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分行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规模,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商业银行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股权投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解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大行旗下专门从事债转股投资的子公司,拥有资金和资源优势,逐渐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主力军. 根据政策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应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标的企业的股权。此前,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主要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的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制度。(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将纳入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准入白名单投资。(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探索提出允许公募资管产品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在某些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

解读:保险资金存在长期负债。近年来,政策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同时,还鼓励公募产品参与,进一步丰富资金来源。

——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或联合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保监会负责市政债试点或明年两会后启动拟破解地方债风险,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解读:过去工行等大行主要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现在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参与债转股,并不断扩大范围执行机构。

——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价。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解读:定向降准,进一步精准施策,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和可用规模。

——多措并举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金占用过大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金。鼓励外资依法依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妥善解决金融机构持有的债转股风险权重高和资金占用问题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解读:市场关注的核心条款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精神。为解决资产占用问题,在以往实践中,机构投资股权风险的资本计提比例偏高,成为影响业务开展的关键因素。期待9月底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指导政策。

——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股权转让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交易场所开展相对集中的交易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解读:探索流通机制,进一步盘活债转股资产。

——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深入研究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完善国有企业和债转股实施机构尽职豁免措施,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等负责职责分工,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解读: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定价、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严禁流失等问题。进一步政策出台,将为国有企业债转股业务提供支持和引导,解除后顾之忧。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解读:市场化债转股与国企混改明确结合,将提升业务空间,丰富业务模式。

——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高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

解读:更多并购融资业务空间将利好国企改革和平台转型。

——拓宽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补充资本,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本管理,防止虚假去杠杆。(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解读:国有企业股权补充资本渠道丰富。虚假的去杠杆方式以前是被禁止的。

此外,文件鼓励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大力开展债转股试点,充实国有企业资本金。所有这些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商机。

涵盖以下有关债转股业务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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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审计署、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效控制宏观杠杆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附录:

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要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现就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加大力度推进债转股市场化、法治化

(一)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体作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分行联动,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规模,充实金融资产投资人才队伍,建立符合商业银行特点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股权投资。(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商业银行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二)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的资产管理产品备案制度。(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将纳入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准入白名单投资。(银保监会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探索提出允许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参与2只优质企业债转股特定条件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三)加快使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其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团现有股权投资机构或拟合作的具有股权投资功能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推动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或共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定向降准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考核。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调动全行资源用好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多措并举解决市场化债转股资金占用过大问题。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金。鼓励外资依法依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债转股实施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妥善解决金融机构持有的债转股风险权重高和资金占用问题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银保监会负责市政债试点或明年两会后启动拟破解地方债风险,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六)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各类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股权转让资产交易,尽快选择若干交易场所开展相对集中的交易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3:2019年底前)

(七)鼓励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正常的优质高杠杆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优质子公司、业务板块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增强企业实力。优质企业的资本实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抗震能力。能力。(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八)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继续推进)

(九)大力开展债权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依规实施优先股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开债转股试点范围股份制公司。(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深入研究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完善国有企业和债转股实施机构尽职豁免措施,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等负责职责分工,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十一)加强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引导实施机构依法向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切实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参与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综合运用多种去杠杆措施

(十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高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对已列入处置清单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银企双方按照相关政策加快清欠处置;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相关企业不得转移资产,以其他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切实履行维稳、政策协调、职工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对接,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域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解决企业拖欠职工5工资和社保费、拖欠税款、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部门解除保全措施等重点难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支持破产专业化、职业化人民法院审判组,探索设立破产基金。健全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选拔机制、名册和薪酬制度,推动组建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推进社会储蓄转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丰富股权融资市场的投资者群体。(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所有国有企业法人的债务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分行业、分地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大企业债务风险,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地按分工负责职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七)强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务融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银行对企业客户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机制,加强信贷管理,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举债。(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八)充实国有企业资本。拓宽国有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补充资本,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本管理,防止虚假去杠杆。(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及时处置企业债务风险。在企业债务风险暴露初期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审慎运用降息、暂停等金融手段为扭亏无望的企业加息、借新还旧,规避愈演愈烈的债务风险。对于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联合协调,提高处置效率,确保依法合规,防止风险扩散。(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工作

(二十)继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组织全国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宣讲会和项目对接会,推动地方政府、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企业等相关主体进行法律解读,以法规、政策、指引、具体案例分析、潜力项目推介等形式,面对面解决疑难问题,提高各相关主体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和市场化债权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股权互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底前)

(二十一)建立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全过程监管。定期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完善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评估和监督检查,防止债转股从掩盖坏账和粉饰资产负债表到股权互换。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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