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8 09:31: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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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第国税发[2008]30号文6号等于总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

税务机关对跨区域经营的合并纳税人享受优惠应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跨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综合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

(1) 分支机构享受收入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安置、促进就业、部分区域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行统一备案。

(二)总行汇总其二级分支机构备案的优惠事项,填写《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连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器官。

跨地区经营的合并纳税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核准、审查或者备案手续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四、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一卡通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以及接受一卡通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业务的受理机构。接受预付卡”。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可用于购买发卡机构以外的商品或服务。

(二)支付机构发行或受理一卡通业务及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清算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服务。

(三)持卡人使用一卡通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货款时企业所得税应纳额怎么算,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充值卡结算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留存备查,作为销售一卡通或接受一卡通充值预收资金不计值的凭证。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开具有误,但不能作废。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如销售退回、开错发票、暂停应税服务等,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部分退货、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应遵循:

(一)采购人已取得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的,采购人可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如您在填写《信息表》时未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您应暂转《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连同《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如买家取得未用于申报扣款的专用发票,但发票或扣款副本无法退回,买家应在填写《信息表》时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送达买方,买方未使用其申报扣款并退回发票及扣款复印件,卖方可在新版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系统。卖家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企业所得税应纳额怎么算,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台。

(3)销售者凭税务机关系统审核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对销售项目开具负数金额。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核查。“

发票内容被压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按照下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一)物品齐全,与实际交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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