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无效和废止规定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定已失效或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该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匹配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配比或分摊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应在某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延期申报。 (3)关联性原则。即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数额必须是一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而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贿赂等非法支付;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含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按国税规定可提取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法律法规; (四)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数额),实际支出超过或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 第七条 纳税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类资产的成本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损失已在税收中确认的,相关资产的成本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值确定. 第二章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边角料、废料、废料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所发生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应当合理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或劳务的营业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多个部门的共同成本,或能够制造和提供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同一投入的联合成本。 直接费用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和记录投资基金怎么算企业所得税,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出等因素,合理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价款、采购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进、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备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交付或者接收各种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单独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计价法。价格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与后进先出法一致的实物盘存流程,则后进先出法也可用于确定发行或清点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者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的,应当在期末纳税申报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者货物购销差价。那一年。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方法、间接成本分摊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影响相应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销售货物发生的应当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进口佣金可以报销)直接可辨认的商品进价成本)、代销佣金、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纳税人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包装费、运杂费、运存保险费、装卸费、运输中的合理损失、入库前的拣选分拣费等进货费用直接收取销售费用。纳税人已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名义重复扣除。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修理费、护理费、取暖费等。 纳税人从事邮电通讯等其他业务,已计入营业成本的销售费用,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组织提供各种配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承担的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保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费、员工教育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流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呆账损失、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 总部费用又称公司费用,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的利息净额、汇兑损失净额、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三章 工资费用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度- 期末奖金等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费用。 工资、薪金应当采用地区补贴、价格补贴、餐补等方式。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 (一)职工投资纳税人分配的股息收入; (二)按照国家或省政府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而产生的差旅费和安置费; (六)职工退休、离职补助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工作或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应当支付的诊所、职工卫生间、理发店、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出售房屋或者租金收入计入房屋周转金的租赁房屋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工资薪金从应税工资中扣除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餐饮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的佣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第四章折旧和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固定资产的估价,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资产验资; (二)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3)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毁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调整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认损失; (四)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调整原暂定价值或者发现原估价有误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并出租给职工个人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计入总收入但计入住房周转金的; (2) 自创或购买的商誉; (3) 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和建筑物 20 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三)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 第二十六条 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受振动、超密集的机械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使用,或酸、碱的强烈腐蚀。方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购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入价款和购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应当如实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家或者其他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置的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不单独计价的,应当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完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 (二)相关资产经修复后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作为当期投资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或处分相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中扣除,并按财产转让损益的基础。 第五章 借租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从事经营活动而承担的与借款有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短期借款利息; (2) 与债券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 安排贷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 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调整利息支出金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利息水平规定要求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建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经营活动占用资金与资本性支出的比例合理计算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竣工前发生的,应当计入相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向关联方取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相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人处取得固定资产的,符合纳税人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受益时间统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人处取得固定资产的,其租金费用不得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 (3) 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未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二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食用酒的广告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与赞助费应当严格区分。纳税人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由工商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制作; (二)已实际缴纳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3) 通过特定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企业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宣传的广告费用),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第四十三条 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如实扣除: 年销售(经营)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经营)净收入的5‰;年净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本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充分有效证件或者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呆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可在当期直接冲减;坏账收回时,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应向购买商品的客户或者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运输和运输等。代表纳税人的杂项费用。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债务人剩余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应收账款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使债务人遭受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金等)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不得就应收的非采购债权和关联方往来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关联方往来款项不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省级税务机关。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中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人或者职工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以及为职工购买的除基本保障以外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和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关税等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应当提供真实性的合法证明;否则,不得扣除。 出差费用证明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内容、用途、收费标准、缴费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的证件; (二)缴费对象必须是独立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缴费对象不包括企业职工); (三)向个人支付的佣金投资基金怎么算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可以准予扣除。劳动防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资产存货损失和报废净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约定缴纳的违约金(含银行罚息)、罚款和律师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需要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向省级税务机关申报时提交中国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审批。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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