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4 10:3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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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中证登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上交所、中证登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实施《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管理层等方面明确了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规范,首次将ABS纳入质押式债券篮子,有利于增加ABS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1、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接收方(以下简称积极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出借方(以下简称资金出借方)。 “逆回购方”))借入资金,同意未来归还资金并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担保品管理服务同《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债券回购交易最新规定,三方回购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三方回购业务实行准入备案管理。为有效控制参与方风险,三方回购业务对回购方进行严格准入限制,建立信用白名单制度;

二是三方回购业务根据债券品种、信用等级等因素设置了8个较为规范的质押债券篮子,有利于提高交易结算效率;

三是第三方机构提供集中的抵押品管理服务,包括抵押品的选择、存续期内质押债券的每日盯市等;

四是三方回购引入违约抵押物处置机制,消除交易对手违约后的后顾之忧。

二、三种债券回购业务的区别

普通债券回购业务除三方回购业务外,还包括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标准化程度不同。两者之间,具体表现在:

一、质押式回购为现场交易,通过匿名竞价撮合交易,而协议式回购和三方回购均为场外一对一协商确定交易要素的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采用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即清算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成为所有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方,为交易提供担保,而协议回购三方回购为双边清算模式,交易双方直接关联交易,交易不保底;

三是三方回购的回购方只允许金融机构(证券自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等)、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参与,券商资管等产品账户基金专户不能参与;协议式回购不设限额,质押式回购不允许个人投资者作为回购方。

一般来说,三方回购介于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之间。与标准债券回购相比,扩大了质押债券的范围,消除了中央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与协议回购相比,增加了标准化的流动性,提高了交易便利性,降低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3、对ABS业务的影响

《暂行办法》明确,三方回购的质押标的范围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债券、私募发行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此举有利于提高ABS产品的流动性,其交易量和接受度必将增加。随着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强劲的需求有望带动市场进一步扩大。

不过,《暂行办法》也对ABS三方回购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具体体现在:

1.质押标的有限制

已违约或已披露存在重大还本付息风险的ABS次级及ABS不得作为质押标的。次级ABS不得质押融资,风险较大的质押标的不得作为第三方回购质押标的。

2、回购标的有限制

《暂行办法》规定的回购主体为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券商资管和部分基金账户暂时无法使用ABS进行质押,券商资管是除银行外最大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方。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回购双方需提前建立信用关系,交易系统只会确认回购方在逆回购方信用白名单内的回购交易.

综上所述,虽然《暂行办法》放开了ABS三方回购业务,业务流程较协议式回购更为简单,交易成本也更低,但仍然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参与机构有资格参与其中也是受限的,会对其交易量的快速扩张造成一定的限制。

此外,在《暂行办法》出台前,ABS可用于协议回购债券回购交易最新规定,ABS质押融资并不新鲜。因此,短期内对ABS流动性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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